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有“先征后返”和“免、抵、退”两种。“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先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1.计税依据。“先征后退”的方法是按照出口货物现行离岸价格乘以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退税金额。“FOB价”(英文写为FOB价)是装运港的离岸价,但这种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根据合同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收取货款,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货物装船为准。所以FOB价格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费保险费。最常用的FOB、CFR、CIF价格换算方法如下:FOB价格=CFR价格-运费=CIF价格×(1-保险费×保险费率)-运费。因此,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其出口交易的,货物出境后,应扣除企业承担的国外运费、保险佣金和财务费用;如果交易是以CFR价格进行的,则应扣除运费。二。计算方法1。一般贸易(1)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2)上述计算公式的解释: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采购、公用事业和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②人民币外汇牌价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方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平均牌价。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提交的外汇核销单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按照较大金额征税,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金额退税。④应纳税款小于零的,结转下期冲减应纳税款。图示: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30000打鞋,其中:(1)28000打按离岸价出售,每打200美元,人民币汇率为1: 8.2836元;(2)2000打以到岸价成交,每打240美元,每打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汇率为1: 8.2836元。本期内销鞋1.94万打,销售收入3492万元,销项税额593.64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080万元,鞋退税率13%。采用“先征税后退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和退税额。计算自产出口货物销售收入:自产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报价+(到岸价-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报价=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 = 498344。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国内货物销项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本期全部进项税额= 5,936,400+4,983,4137.60× 17%-1,080,000 = 3,608,203.39(人民币)=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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