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对外贸易公证鉴定的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外贸、运输、保险合同各方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部门、使用部门、代理收货部门、出口生产部门、供应部门的申请,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出具各种鉴定证书。 以及委托国外检验机构、仲裁和指定司法机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交接和结算。 不得在中国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二)商检机构和商检公司办理外贸公证鉴定业务的具体项目1。进口商品的质量检验;2.进口货物的重量检验;3.进口货物的数量检验;4.进口货物的包装和标志标识;5.进出口商品吨位的计量;6.对装载进口货物的各种车厢、船舱和进口集装箱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如清洁度、密封性、冷藏效率等;7.监控出口商品的装载和进口商品的卸载;8.监测出口集装箱的包装和密封,监测进口集装箱的卸载、启封和拆包;9.封闭和解封舱室;10.测量油舱的距离和测量货油舱的容积;11.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船舶积载的识别;12.承担进口货物船舱的舱口检查;13.承担进口货物舱室的破损鉴定;14.进口货物的损害鉴定;15.进口货物的平均识别;16.抽取并封存进出口货物的装货样本、卸货样本、交易样本和检验样本;17.审查并签发原产地证书、价值声明和经认证的发票文件;18.国外检验业务;19.办理其他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公证、认证业务。(三)对外贸易当事人申请公证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对外贸易当事人申请公证鉴定时,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书、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等专业鉴定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对国外直接委托的公证鉴定业务,委托人应在函电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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