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资质声明和申请经营的项目;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质声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设立计划、经济预算和发展预算等。;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5.章程(或草案);6.主要业务人员(包括学历、专业、业务简历和资格证书);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方的验资报告);8.投资者投资协议;9.法定代表人简历;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的样式;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略——编者);13.交易条款。上述文件除第3、11项外,必须提交原件并加盖公章。(2)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项目立项的必要性;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申请人的资格;4.申请人的信誉;5.业务人员的资格。(3)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提交初审意见(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推荐审批)和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向外经贸部申请审批。(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证件不统一;2.申请程序不符合要求的;3.外经贸部已通知暂停受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申请。(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不予批准的答复。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2.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5年内违法从事代理业务活动,受到国家行政部门处罚;3.申请人故意隐瞒或者谎报申报情况的;4.其他不符合《条例》第五条相关原则的情形。(6)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章程(原件)和当地外经贸部门的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七)企业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区域。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批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设立并经营满一年后,在具备一定业务规模的条件下,企业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企业持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外经贸部对在京国务院直属企业的请示函), 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地方(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报外经贸部批准。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办事处,必须向办事处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八)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申请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批复(复印件);2.批准证书(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附表1)(附表略——编者);5.业务报告(包括网络建设);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九)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申请人应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和增资后总公司修改后的章程(原件),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取得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许可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未开业的,其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自动丧失,除非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十一)外经贸部可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和布局,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申请或采取限制性措施。外经贸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下列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1 .企业名称;2.企业类型;3.股权关系;4.注册资本减少;5.经营范围;6.商务区。如发生下列变化,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将直接换发批准证书: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2.法定代表人;3.增加注册资本;4.附属部门。(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批准证书向工商和海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其营业执照中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年审换证(一)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2)外经贸部负责在京国务院直属企业年审和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换证工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业和外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年检。(三)每年3月底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京的国务院直属企业直接报外经贸部)提交年审登记表(附表3)(编者省略附表)、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年审。年度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其遵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4)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当地外贸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续期登记表(附表4)(附表略——编者);2.批准证书(原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连续三年通过年审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0天向外经贸部提交,申请换发批准证书。(6)行业主管部门在申请换发证书时,应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未按时办理续展手续的;3.私自转让股权;4.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发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外经贸部将公布上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上述企业或者责令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已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如想继续从事此项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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