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进口货物运出本省销往内地时,由商务部审批后签发的运销凭证。根据商品管理分工,商务部、物资装备部和纺织工业部分别负责办理准运证。其中有14种商品有国内贸易部签发的准运证。具体范围和招标要求如下:1。国内贸易部签发进口商品准运证的范围。目前广东、福建、海南共有24种进口商品,其中14种由内贸部签发。它们是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录像机和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手表、化纤织物及其制成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十四种商品)。目前,根据商务部对十四种商品签发准运证的情况,其范围主要是: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含广东、福建、海南)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从广东过境。福建口岸接受的十四种商品;(二)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使用进口成套散件、总成生产十四种进口商品,需按进口批准文件标准调入两省内销部分;(三)广东省、福建省商业部门采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合法带入的商品,以及执法部门没收的十四种经批准允许销往内地的商品;(四)经国家计委批准需要调出海南省的十四种进口货物。2.国内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货物准运证的签发对象。向国内贸易部申领准运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即企业法人、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团体、事业单位不受理准运证申请。(2)必须具有经营(进口、采购和生产)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资格,并取得一定的批准文件。例如,目前我国进口商品的采购单位仅限于国营商业华侨商店(公司)、友谊商店(公司)或承担涉外供应业务的商业企业,其他企业无权采购,因此无权为此类业务需求申请准运证。(三)转出货物限于广东、福建、海南十四种进口货物。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企业为商务部签发进口运输许可证的对象: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二)在广东、福建两省取得内销批准文件,使用进口成套零部件生产十四种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国家批准的十四种商品的指定采购单位。3.国内贸易部签发的进口货物准运证的签发单位和准运证的申请程序。1984年,为了处理广东、福建两省积压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贸易部曾委托广东、福建两省商业部门办理准运证。自1990年2月21日起,十四种进口货物的运输许可证由国内贸易部集中办理,具体由国内贸易部计划法规司进出口处负责。由于运输证的申请人不同,在申请程序上有以下区别:(一)广东、福建两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总成组装生产的十四种进口货物,进口批准文件批准的国产零部件需转出省外。企业需持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向广东、福建两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福建、海南二十四种进口商品调入申请表》,由两省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内贸易部办理准运证。(二)凡由广东、福建指定商业采购部门采购、捐赠和合法带入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原则上都应在本省销售。如果省内确实卖不出去,需要调出,各调出单位需要提交海关或省工商局、公安厅的罚没凭证和捐赠、购买批准文件、税单。填写申请表后,由省级采购部门汇总,经两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商务部办理准运证。(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贸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工贸公司经广东、福建口岸接受14种进口商品,均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凭进口批准文件直接向国内贸易部申请准运证。(四)海南省自行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并合法带入,以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定在省内销售,不得转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出的,由海南省经济计划部门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再由国内贸易部签发准运证。国内贸易部收到各地各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广东、福建、海南进口货物运输许可证》(一式五份),然后加盖“国内贸易部进口货物专用章”(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自1990年12月15日起,“国内贸易部进口货物专用章”(二)、(三)。4.国内贸易部签发进口货物准运证的注意事项。(1)对于两省口岸海关,按“通关监管货物”办理通关进口手续的,口岸海关可加盖“通关监管货物,加封”转运,免办运输证。(二)今后,广东、福建每年在地方控制指标内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于自用和供应本省市场需要,不得转卖外省。为此,国内贸易部不申请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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