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一些国际知名的国际货代,大部分境外货代的资质都很难考证。虽然无单放货是某些心怀不轨者所为,但其阴影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海外货代勾结。大多是先用少量订单试几张票,让发货人在结汇时有安全感,然后再用更大数量的订单骗取手续费。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用于结汇。不是真正的产权证。船公司的提单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的提单提取货物,而买方不去银行兑付票据,导致卖方的货物和票据都是空的。所以卖家在FOB下遇到指定货代,心里七上八下的,不知道灾难什么时候会发生。为了防止货代骗货,外贸企业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如通过Dun&Bai's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该险种除外),要求买方与境外货代合作出具保函,加强内部审核把关等。,但还是难以避免万一的发生。目前,外经贸部已通过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发出《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传达,要求不得指定货代;你可以要求出具提单的国内货代出具保函。两种方法都好。前者更难做,因为海外货代阻碍,买家往往不会听卖家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最好的方式,因为这些海外货代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时,必须有国内货代推荐。按理说,负责推荐的国内货代应该对自己的信誉负责,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有任何推荐人,推荐人也不一定通过推荐人开展代理业务。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个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是国内货代出具并控制货物,还要给发货人出具保函,这样发货人的货权才能得到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要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审查,才敢承担这个责任。同时,如果境外货代找不到国内货代作为其代理,就无法承担买方指定的角色,当然买方也不会抱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代理。《通知》的规定对中国的托运人来说是一个福音。能否实施,取决于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行业的管理。同时,交通部也要通知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必须通过境内货代订舱位,这样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才能受阻。在《通知》实施之前,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问题,唯一的处理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诉,并密切关注境外货代办事处的动向。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成功就消失了。即使法院判决胜诉,他们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但通常情况下,卖家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会向买家寻求追索权。但法律专业人士提醒,如果向买方追索时使用的法律语言不当,或者买方虚假拟定还款计划拖延时间,然后去法院起诉,结果可能是输而不是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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