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海商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1.开航前任意撤销船舶。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运的,还应当承担装卸及其他相关费用。”开航前托运人任意解约是指因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原因,如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致使托运人不能按时提供约定货物时,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考虑到了托运人可能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原因而不能按时提供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同的规定,托运人应支付一半的运费来解除合同。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舱位损失,但他也可以通过暂时接管货物来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承运人还可以签订另一份合同,取得货物,获得全额赔偿。如果货物已经装运,托运人还应承担装卸费和相关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约定承担全部损失运费的义务,则应按约定执行。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合同后,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免费终止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赔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如果货物已经装运,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突发事件?有人认为,原则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时的过失,根据中国海商法也可归责于承运人。实践中,船舶开航前法定解除的常见原因有:(1)船舶或货物全部灭失;(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三)船舶被政府征用或者扣押;(四)禁止从装货港出口或者从卸货港进口的货物;(五)船舶或者货物有被军事行动抢劫的危险;(6)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3.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船舶开航后解除:“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下货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安全的港口或者目的港的毗邻处卸下货物,视为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卸货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该条款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即“就近港口卸货条款”,简称“就近条款”。援引该条款时,船长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事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战争、冰冻、罢工、港口关闭或其他类似事件等不可抗力,使船舶不能开航;(2)如果上述原因在事先约定的目的港的发生是暂时的,船长应稍加等待,无权立即行使这一权利;(3)如果上述事情发生在船长签发提单时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已经存在,船舶不得装货和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港口附近的港口卸货;(4)就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货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方终止。1.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合同的预期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在班轮运输中,原定的船期被延误,原定的班轮运输义务无法履行。托运人有权终止合同,另寻船舶承运。如有损失,也可根据合同要求赔偿。又如,船东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装货期限内在港口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预期效益。承租人可以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任何损失。2.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因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比如班轮运输托运人在订舱后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造成船舶空载,托运人应当承担舱位损失。一些国家的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一半运费就可以解除合同。支付上述一半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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