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当事人通常在合同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谁负责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向承运人订舱位等作出约定。虽然买卖双方的约定对运输和货代合同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买方或卖方都会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在运输过程中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运输这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其意思表示和法律地位之间通常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时,书面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从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发生纠纷时,很难确定传真或口头协议的内容。法官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和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条款以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条款,对运输和货代关系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判断。例如,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按FOB条款进行交易,卖方联系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交货,换取船公司A的提单,并据此收取货款。于是,卖方将货物和出口报关单证交给货代公司,取得a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由货运公司代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买方名义委托B船公司运输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委托银行用A公司的提单向买方收款,票据被退回。经查,船舶A公司未经工商登记已失踪。因此,卖方以货代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货代公司。原因是货代公司接受卖方的委托订舱和装运货物,负有为客户谨慎选择合格承运人的代理责任。货代公司将不具备承运人资格的船A公司的提单交给卖方,导致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应当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货代公司辩称,其受买方传真委托,代买方接收货物,将提单交给船公司A,委托船公司B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给买方。本案中,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不认可货代公司提供的传真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
联系人:熊楚
手机:13538281696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承接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seo、谷歌竞价、fb 投流、培训指导,数据分析,脚本软件工具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