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中的各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总结了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种类和主要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的朋友有所帮助!软条款信用证分析虽然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但实际上还有第三类信用证有大量的软条款,虽然它们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而这种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其实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免除自己责任的信用证。目前,就国际操作实践而言,软条款信用证有愈演愈烈之势。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持谨慎态度,特别关注其风险。但是,条款软的信用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非是一种欺诈,比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更大。比如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写明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大利的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这种效力需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应提示申请人提供检验证书,开证行只有在申请人确认后才能将款项打入相关账户。这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虽然信用证上标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稍有国际结算知识的人都会看出,其实际动作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无异。因为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控制着整个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再比如巴基斯坦一家银行的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由独立的检验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检验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的付款。众所周知,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和500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中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生效的国际商会500号文件(UCP500)将原400号文件第四条中单据和货物的“处理”一词由“办理”改为“处理”,并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和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但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是在货物上设置陷阱,很容易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白了就是开证行对货款和单据不负责,使受益人实际上完全失去对货物及其权利的控制,处于尴尬和不安全的状态。应该说,这种信用证完全违背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常见的软术语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行未能满足某些条件时(如未收到对方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以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担保支付责任。2.临时无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不生效,只有在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才生效;3.申请人说了算的条款:信用证规定了一些条款,没有申请人的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如果交货需要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启运港或目的港需要申请人确认。4.零信用证;开信用证时没有金额,只能通过修改增额入账,没有实际现金支付。一种典型的带有软条款和无效条款的信用证。通常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出具修改、不出具证明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往往附有要求出口商预先支付5%或更高的履约保证金的字样,其中许多条款在证书之外的合同中早已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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