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险是国家为促进自身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保险准备金由国家财政提供。
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的核保方式,即一份合同,一份保单。它只包括机电产品的出口。
2.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出口合同,采用DP、d a、OA结算。采取总括方式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存在逆向选择。
3.中长期出口信用(延期付款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超过1年)因买方无力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就拿具体核保来说,就是一份合同,一份保单。
4.买方违约保险单:主要承保装运前风险,即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过程中,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它通常用于承保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该风险也可在装船后根据本保单承担。
企业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为了鼓励和促进国内出口贸易,对许多出口企业来说,承担了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延期付款等)造成的收汇损失。)和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包括破产、违约和拒收)。经过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短期综合保险、中长期出口买卖双方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险种。
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限额时要注意:1。一旦合同签订,你应该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征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和委托国外征信机构调查的时间,有时长达一个月。
2.在限额核定之前,如果合同变更,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3.如果合同模式为信用证或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付款模式,但装运模式为空运或提单,则此类风险已经等于O/A风险,应适用O/A模式的限额。4.由于保险公司只在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内为出口承担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不符,如装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付款条款与限额付款条款不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办理出口报关应注意:1。出口货物应在装运时填写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2.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第18条,不允许漏报或谎报。
三。如何处理索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详细说明案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托收委托书、D/A承兑单(该单据是我国出口企业自身利益受损时的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偿的法律依据)。4.证明损失原因和损失金额的材料,包括:1。证明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文件。
2.银行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3.买卖双方的通信。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由我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险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额度审批表、出口报关单等。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不及物动词处理索赔时要注意:1。如果发现买方有信用问题,在到期日后15天内未能付款,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可能损失的通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因买方无力偿还债务而造成的损失,应不迟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后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最迟应在保单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为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绝赔偿。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单证齐全,否则会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联系人:熊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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