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航次租船人最关心和最重要的权利。然而,由于国际海事欺诈的泛滥,这一权利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通过对货到付款和预付运费的比较,分析了它们各自的风险和运费保护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结合民法、贸易法、运输合同法和航运实践,提出了运费预付的预防措施和补救性法律保护措施。1.不同运费支付方式的风险比较及运费保障的必要性。运费,作为承运人或航次租船人(以下简称船公司)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至目的港时,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方支付的价款,是承运人或出租人利用船舶完成货物的空间位移,提供运输服务,从运输服务的买方取得的报酬。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运费可分为预付运费、按需运费、部分预付运费和部分按需运费。预付运费是在签发提单时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发货人支付给船公司的。到货运费是在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提货时支付给船公司的。所以可以看出,前者方便,对船公司有利,不仅可以早收运费,而且不需要给运费投保,没有风险。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运费的支付应当以交付为原则。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船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使其失去商业价值或不能满足其商业用途,不能称为原货,船方无权要求运费,因此“见索即付”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大于“预付款”。预付运费一经发出,即视为发货方的收入。即使货物或船舶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沉没,托运人也不能要求承运人退还运费,而只能依据运输合同或以其他名义将运费损失作为其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损失是由船舶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的,作为货物损失的一部分,运费不能向船舶追偿。以上是理想化的情况。实践中,预付运费不一定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由托运人立即支付,而往往是在签发提单后3 ~ 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过了期限,船公司也等不了需要多长时间到期运费了。这种事情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很常见。目前能给船公司的担保有限无力。原因是国际货物大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当其取得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已装船提单时,可携带货物收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货款。如果此时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的立场是什么?一方面,提单一旦转让,就是一个新的合同。据此,船东对提单持有人负责执行规定的运输任务。这种提单已经表明运费已经支付,船东即使没有实际收到,也无权再次向提单持有人收取运费。而且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承运人不能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如果托运人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者抽逃资金,即使托运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只能获得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虽然船方支付运费自担风险,但人们在海上抗风险的能力已经大大提高。另外,支付运费时,承运人收到运费的时间延迟到目的港,但此时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得到保障,可以对海运货物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因为此时的债务人是收货人,债务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收取预付运费和收取运费都有一定的风险,收取运费的风险降低,而预付运费的风险大大提高。但仍应看到,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比例在逐渐增加。此外,当今信用证交易中对运费预付的要求使得预付运费成为更常用的运费支付方式。运费收取的风险,加上日益普遍的海上欺诈,使得保护运费成为必要。如果承运人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谁能说自己就不是受害者?因此,船公司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寻求保护运费的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二。海运运费的预防措施收取海运运费有两种风险。一方面,从货物装船到目的港卸货的整个过程中,存在自然风险、政治风险和人为疏忽造成的风险。只要从事海上运输,就必须面对这些风险。另一方面是运输合同履行后,因债务人无法品尝或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他原因导致运费无法收取的风险。一方面是风险,承运人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将海上风险转移给货方。目前表示运费预付时间的方式有多种,如“签发提单时”、“货物装船时”、“船舶开航时”或此类事情发生后的一段指定时间。在约定的时间,运费应该支付给船方。即使不是,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永远无法到达目的港,拖欠运费的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运费。因此,在上述方式的“船舶开航时”支付条款下,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将大于前几个案例。如果在“签发提单时”或“开船时”之后的规定期限内付款,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将大于“签发提单时”或“开船时”。在提单签发后或船舶开航后付款时,赚取运费的时间应尽可能定在提单签发时或船舶开航时,因为我们看到有很多港口航道水深、宽度有限,或有危险物、障碍物,如上海港、安特卫普港、鹿特丹港、汉堡港等。,而且他们的入境通道情况很复杂,也有很多船只相遇。如果仅从第一个方面来说,预付运费的情况下,托运人的风险较小,所以如果对航次租船人的信用状况有所了解,可以尽量使用预付运费,或者采取先付一部分,见索即付一部分的方式,降低自己收取运费的风险。如果是付运费的话,一部分预付,一部分到了再付。由于船方承担收取运费的风险,船方可以通过保险支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特别是特定航次承担较大风险时,船方应投保。对于第二种风险,船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注意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信用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本、损益、公司的创业资质以及开户银行的地址、电话、账号等。信用好的货主或租船人可以信赖,运费支付条件可以放宽,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规模小、偿债能力低、信用差的公司,要采取其他措施。2.运费支付时间应在签发预付运费提单之前或之时约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没有义务在托运人或航次租船人支付足够运费之前签发预付运费提单。目前国际贸易一般采用CIF或CFR价格条款,信用证一般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当托运人或承租人所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议付行有权拒付,从而迫使其及时支付运费结汇。3.在信用证交易的情况下,要求托运人或承租人出具以开证行和原信用证议付的承运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函,保证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由于托运人或承租人是前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他可以用前一份信用证作为担保,开立以开证行和装运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将承担主要付款义务,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或提供由议付行出具的保函。因为发货人或承租人有信用证作为担保,所以不需要支付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要求议付行开立信用证是可行的,不会带来太多麻烦,只需要支付一些手续费。同样,要求议付行出具保函也很容易获得议付行的同意。4.出租人应当将租船合同中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明确纳入提单。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并入条款的有效性,但为了保护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对并入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对并入提单的租赁条款进行了限制。而且责任终止条款不能用普通语言纳入提单,必须用明示的文字纳入,因为不属于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相关条件。三。逾期运费的补救措施一旦运费到期未付,有些人会感到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尽快摸清情况,尽快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拖欠运费的债务人的详细情况。这时候可以通过船务代理、货代、船务经纪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提单的对方、收货人进行针对性的调查。2.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拖欠运费的债务人信用不良,偿债能力有限,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严重影响以后判决的执行。此时可以直接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英国MAREW强制令保全代收运费。而且,议付行会在一段时间内审核单据。如中国银行审核单据7天左右,销售合同信用证项下货款尚未支付时,可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查封、冻结乍得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从收货人那里获取信息,从而请求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拖欠的运费,是一种特别直接的方法。但是,可以看出,这个时候的关键点是时间。如果能更早发现托运人的违约行为,就能及时采取措施,赢得主动。因此,合同中的时间条款对事后救济的成功有很大影响。3.在大公司、银行等情况下。出具保函,你可以直接向这些担保单位施压,或者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追讨,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你还是可以确定运费的收取的。4.当拖欠运费的债务人怠于行使第三人的权利,导致其财产应增而不增,从而危及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其权利。如果拖欠运费的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导致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及作为债权人的船公司的利益,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拖欠运费的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其收取运费的权利。5.当运费到付或提单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或租船合同中的责任终止且留置权条件明确有效地载入提单时,海运货物的留置权可以在目的港行使。如果债务人仍未支付运费,船方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拍卖,从价款中获得第一笔款项。
联系人:熊楚
手机:13538281696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承接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seo、谷歌竞价、fb 投流、培训指导,数据分析,脚本软件工具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