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了一份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编号098)。单价为311美元/公吨中国广西防城港到岸价,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合同的付款条件规定,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将向卖方银行开具不可撤销的100%货款的信用证。在5天内,卖方将电汇总金额的2%到买方中国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定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立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7天内未将装运单据、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数量和重量传真给买方,卖方将按货物总价值的2%赔偿买方,信用证撤回无效。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申请人按照合同规定开立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未能在5天内将2%的保证金汇至中国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出具的信用证不可接受,并要求根据被申请人的“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并未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信用证中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了超出合同约定的附加要求。这些要求包括:1。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信用证;被子申请人将支付保证金到加拿大银行的信托账户(而不是电汇到中国的银行账户)。3根据被申请人起草的补充合同协议,双方签署了另一份协议,将糖的价格从每吨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被申请人停止履行合同。申请人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但被申请人对已签订的合同不予理会,不履行合同。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承担信用证保证金利息损失1000万元,计57万元;根据合同第13条,货物总值的2%将作为311,000美元的赔偿给申请人。2.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1.1万美元作为违约金;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3.备注1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但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信用证必须按合同开立。开证和承兑信用证是双方的合同义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合同享有各自的权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了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但被申请人不仅未汇交保证金,还提出合同范围外的不合理要求,属于故意违约。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的,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卖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第13条“付款条件”中明确约定。根据该条款,如果卖方(即被申请人)违约,信用证无效,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额2%的赔偿责任。由于合同总金额为1555万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1.1万美元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将1000万元保证金汇入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利息损失57万元。申请人的这种损失是其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实际损失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约定违约金的条件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还应支付57万元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联系人:熊楚
手机:13538281696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承接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seo、谷歌竞价、fb 投流、培训指导,数据分析,脚本软件工具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