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欧盟在第2002号法令的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384/96,其第21条规定,当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时,“是否应欧洲共同体利益的请求进行干预的决定应基于所有不同利益的行动,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行动。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有机会根据第2条发表意见时,才能根据本条作出裁决。”同时,该条例还对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和提出要求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能够有效地反映反倾销措施实施中的实践。欧盟在决定是否将某一商品纳入反倾销程序时,既要保护遭受损害的本土企业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方的利益,如进口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尽可能避免市场整体利益受损。当某种商品确实在市场上倾销,并且确实对欧盟境内企业造成损害时,欧盟主管部门通常会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生产类似商品的当地企业进行“损害程度”调查。同时,还需要对进口商、经销商和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最后,对两次调查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是独特的。一般来说,实施反倾销措施是为了保护当地企业的利益,而欧盟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着眼于一个当地公众的整体利益,包括企业和其他方面的利益。当某种商品给当地企业造成的损失小于进口该商品的进口商、经销商和消费者获得的利益时,欧盟通常不会使反倾销程序进入实施阶段。具体实践案例欧盟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例如,1998年9月,在对原产于中国等6国的硅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中,在充分分析欧盟进口商和用户利益的基础上,[/k4/],裁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例如,1995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对从中国进口的粉状活性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过程中,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不会给欧盟用户带来重大损失,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1996年6月,欧盟理事会作出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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