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被承运人收到或装运,以及承运人保留交付货物证据的单据。由于只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在FOB和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标志。但由于一次装运只能签发一套提单,且提单同时是可转让单证,一旦提单丢失,对外贸发展影响很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最近外贸公司出现了这种亏损。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规定了提单灭失后的补救措施:“提单和其他交付单证的持有人失控或者灭失的,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当事人的申请,督促未知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在逾期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提单无效。丧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与一般的被诉案件相比,第一,除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相对人,提单失权人在申请公示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特定的公共利益纠纷,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第二,一审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提单丧失后,提单丧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可以向交货地(目的港)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遗失提单的名称和号码、货物名称和数量、启运港和目的港、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承运人中止交付货物,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提单的任何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且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将裁定公示程序终结,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相关纠纷可另行起诉解决。在申报权利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公告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如果货物的目的港在国外,如果提单丢失,应根据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申请公告。在这方面,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成本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保函,要求重新出具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对此承担责任,担保人将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保函的做法,外贸公司可以尽快获得一套新的提单结汇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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