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又称海运单或海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准备装船的单据。这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需要在目的港出示单据作为收货的条件,船主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到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建议)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所有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收货和运输两种属性,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做成抬头、背书,通过陆路流通: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在海运单上标注明确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装船或收货待运。海运单正面区域各栏的格式和编制方法与海运单票据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的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标明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不出示海运单,只凭提货单或其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承运人通过出示收货人的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可分为全提单和短提单,而海运单是一种短单据,背面没有详细的运费条款,只是在海运单背面有可以引用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记名提单),虽然都是记名收货人,没有背书,但本质上是不同的。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是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但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只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手续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交接。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没有可转让性,可以避免单证丢失和伪造提单的后果。
其次,发货方便、及时、节约成本,收货人无需出示海运单即可发货,既解决了海上短途发货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迟发货带来的滞期费和仓储费。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范围可以为未来实施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基础和可能性。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分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2.当买卖双方赊销或付款成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时,提单就失去了使用意义。
3.长期、完全信任且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的业务。
4.没有财务风险的家庭个人物品,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的情况。建议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缺点及解决方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进口商是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合同的承包人,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如果出口商在交货和付款后向承运人提出变更收货人的书面请求,原收货人没有诉讼权利。
2.《海运单统一规则》第3条规定,当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他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收货人,并向承运人保证他拥有这一权力。同时,第6条规定,托运人有转让接收货物控制权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提取货物之前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单据上注明。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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