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展销是指以推广中国商品为目的,举办经济建设成就展、商品技术贸易展和展销会、友好省市贸易展、经贸洽谈会,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为目的,参加一定规模的国际博览会、国际经贸展览会等商品展览和经贸洽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境外展览的宏观管理和集中审批。(一)主办单位资质:外经贸部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出国展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以举办境外经贸展览会,组织本地区企业以本省、区的名义参加国际博览会;贸促会地方分会可组织当地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参加博览会和国际经贸展览会,也可受地方政府委托在本地区举办综合性展览活动;贸促会各分会可举办专业的境外贸易展览会,参加本行业内的国际博览会;全国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含工贸公司)、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经外经贸部授权后,可组织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博览会,举办专业展览会,但不得跨行业办展。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出国举办展览。国(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招徕和组织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国(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外经贸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负责制定并向外经贸部申报出国办展计划,选择参展单位和商品,审查承办展览计划,监督检查办理活动的效果。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应根据自身组织能力拟定会展活动计划,不得举办超出自身组织能力的大型会展。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展品。(二)展会主办方资格展会主办方应是具有外经贸部授予的对外展览权、具有承办此类活动经验、信誉良好的企业。部分国有外贸(工贸)公司可推荐一家子公司,各省市外贸部门可推荐一两家省级外贸企业或广告展览公司,报外经贸部进行资格审批,作为主办单位。企业性质的主办方可以自己承办展会。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展会布置、展品运输、广告宣传、现场展示和安保,安排参展人员的住宿和交通以及出国事宜。(3)参展商和人员应具备参展资格。参展企业必须是各类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供应商和合作方的人员可以作为参展商的邀请人参加展会。参加人员应是分管业务的领导和懂外语的业务人员。每个标准展位的参与者不超过两人。(四)出国展览、展销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文件。组织和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须经外经贸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采取两种形式:初审是对主办单位开展筹备工作的审批;期末考试以审批条件为依据,视准备工作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主办单位在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后,于4月底和9月底前将明年出国(境)参加国际博览会和国际贸易展览会的计划报送中国贸促会汇总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举办的境外贸易展览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展司)汇总后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协调。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览名称、展览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展人数、可行性方案、预算、出国天数、参观路线等。外经贸部将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初审通知回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凭预审通知书进行布展准备,并于布展前三个月将最终材料报外经贸部审批。最终材料包括:参展企业名单、展品清单、资金收支情况、国外协办单位信息(背景材料、信用信息、展会服务能力)等。外经贸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正式答复。主办单位收到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实质性的对外工作,如发布展会信息、作出承诺或签订协议、办理出国相关手续等。计划一经正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必须报外经贸部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公费出国旅游的通知》精神,要严格控制出国展览团组的数量和在国外停留的天数,各展览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正式批准的人数和在国外停留的天数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增加。主办单位应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外经贸部提交境外展览和展销总结报告,作为下次审批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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