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税收管理根据《外国公司航运收入税收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以下简称《税收办法》),外国公司以船舶将中国港务集团的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出境的,其运输收入和取得的收入,应在中途纳税。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是纳税人。定期租船合同由实际当事人派遣的,外国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如果船舶是租赁的,外国就是来自东方的纳税人;中国租用外国船舶并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该外国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对于外国公司租用的中国船舶,外国公司是纳税人,对于其他外国船舶,其船公司是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总收入的3%,企业所得税是总收入的1.65%。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公司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国际航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国际航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取得航运收入的外国公司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外国公司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家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航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应当将对外支付的运费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按照规定的税目串,从纳税人支付的运费总额中直接扣缴应纳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扣缴外国公司航运所得税报告表)和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公司航运收入营业税报告表)。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协定、航运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或换文规定,外国公司如能享受减免税,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外国公司航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外国公司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外国公司未及时提交免税证明的,应先按规定纳税,取得免税证明后再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向外国公司支付国际贸易出口项下运费时,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不能按要求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付汇。根据《税收牧业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NVOCC税务管理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企业法人和境外国际航运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NVOCC业务,应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取得《NVOCC经营资格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NVOCC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国际海运专用发票。来自NVOCC的收入应按照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目(税率为3%)还是服务业营业税税目(税率为5%)缴纳,成为争论的焦点。认为应按运输业税目纳税的,认为从事NVOCC的企业接受托运人的贷款作为承运人,自己签发提单或运输证明,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目纳税。认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纳税的人认为,运输业是指以交通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运国际快递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发生转移的经营活动。尽管NVOCC在NVOCC业务中充当承运人,但它并不从事税法规定的运输业务活动。NVOCC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而不是以承运人的名义。虽然其收入被称为运费,但其实际收入仍然是从提供运输作业的组织活动中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这种放牧是代理服务费收入还是其他服务费收入。因此,NVOCC仍然要按照服务业的税目来征税。随着货运代理企业规模和实力的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有些货运代理除了贷款代理业务外,还从事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活动虽然都要缴纳营业税,但属于不同的营业税税目,税率不同。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单独核算营业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经营活动的收入,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而多缴税款。此外,货运代理人从事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或者保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印花税。用于租赁机动车辆、机械设备、船舶等。,按财产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从事货物运输的,按货物运输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应按仓储合同的三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不开合同,只开单据,或者合同不规范的,按照实际计算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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