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二。办理条件(1)提单登记申请;(二)保证金;三。提交材料(1)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经营NVOCC;(11) 1.申请NVOCC;2.可行性分析报告;3.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4.提单格式样本;5.存款的银行证明复印件。(2)中国境外企业申请经营NVOCC;(11,25) 1.申请NVOCC;2.可行性分析报告;3.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4.提单格式样本;5.存款的银行证明复印件。6.委托联系机构的相关信息(【1】联系机构说明,写明联系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3]客户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复印件;[4]联系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若联系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该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则无需提供上述6项。[2]和6。[3].(三)中国境内分行申请经营NVOCC;(14) 1.申请NVOCC;2.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3.母公司的NVOCC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4.母公司确认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5.存款的银行证明复印件。(4)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经营NVOCC业务;一、申请《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1]和《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可行性报告;[4]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的证明。二。提单登记申请书[1]NVOCC申请书;[2]《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已支付保证金的银行证明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5)申请在中国设立新的分公司经营NVOCC;一、申请《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1]和《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可行性报告;[4]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的证明。二。提单登记申请书[1]NVOCC申请书;[2]《NVOCC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已支付保证金的银行证明复印件;[4]提单格式样本;[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章程;[7]母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8]母公司确认分公司经营范围的文件;[9]母公司NVOCC营业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四。程序(1)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NVOCC;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提单登记-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正式受理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发交通部进行登记——交通部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NVOCC资质登记证,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期刊上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人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NVOCC资质登记证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等。-然后正式开业。(二)申请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法人,申请在中国境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NVOCC业务;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交通部申请办理通知书——申请人还需将申请材料寄至省交通厅——省交通厅附意见至交通部——交通部出具同意办理NVOCC业务通知书——申请人持交通部通知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提交存款证明、 提货单格式样本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交通部办理NVOCC资质登记证-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交通部备案——交通部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NVOCC资质注册证》,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期刊上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人凭《NVOCC资质注册证》在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凭《NVOCC资质注册证》办理相关手续。五、备注(一)从业资格证书是指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经营活动经历的持证人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1[19]) (2)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NVOCC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存款专用账户户名:NVOCC存款专用账户:058330831001存款查询电话:(010)65292009 (2)中国申请人取得《NVOCC商事主体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NVOCC经营活动。(十一) (三)外国NVOCC经营人依照外国法律取得经营资格并有合法的经济责任担保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细则申请经营进出中国口岸的NVOCC业务时,无需向中国境内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是,为保证外国NVOCC经营人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而清偿债务和缴纳罚款,符合《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NVOCC经营人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保证财务责任的方式签订协议。(十二) (四)在中国港口不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承包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舱位,提供往返中国港口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运输至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NVOCC经营资格。但是,《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3)(5)NVOCC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抬头的名称应当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提单抬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该提单确实由申请人制作和使用,并附申请人对申请登记的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15)(6)NVOCC经营人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应当对各种提单进行登记。NVOCC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新提单使用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十六) (七)NVOCC经营者应当将保证金存入交通部依法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NVOCC经营者专用账户,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十八) (八)NVOCC经营人的保证金未达到《海运条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足。逾期不补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十九) (九)NVOCC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者司法机关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被交通部门依法罚款的,可以依法划拨NVOCC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19)(10)NVOCC经营者被交通部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将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该申请30天。公示期间,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存之日起,交通部根据《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管程序终止。有关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公示期满无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通知开户银行退还NVOCC经营者的保证金及利息,收缴NVOCC经营者的NVOCC经营资格登记证。(二十) (十一)中国NVOCC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迁移企业、变更投资者、歇业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交通部备案。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交通部核发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交回有关登记证书。(二十一) (十一)外国NVOCC经营人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提供往返中国港口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由其代表该外国企业负责就《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和法律事宜,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络。联络处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在中国有固定住所的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联系机构或联系机构指令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二十五) (十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事辅助业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不得接受未登记提单并交存保证金的NVOCC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人签发提单。(27) (13) NVOCC经营人应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在中国的货运代理和签发提单代理。公告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和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更的,上述事项应当在相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告。并将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及时报交通部备案。(三十一) (十三)中国NVOCC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专用发票。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34)六。服务流程示意图。内部操作流程:申请人送复印件至省交通厅水运处——省交通厅水运处受理调研——主办单位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加具意见并加盖水运管理专用章——上报交通部。(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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