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写明确切的装卸时间,如“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共5天”,“按港口海关尽快卸货”的写法容易引起争议。合同规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是如何以及何时结束的?波罗的海航运协会的建议书几次提醒,“每个舱口装载××吨”的措辞比“每个工作舱口装载××吨”或“可用工作舱口××吨”更好。根据英国法律关于“天气许可”和“晴天作业”例外的最新判例,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天气例外”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船舶在装货港或卸货港等待,时间损失将算作装卸时间,但如果船舶在装卸泊位,由于天气原因不能实际进行装卸作业。“Norgrain89”第19条第4款和“Worldwood”第9条第6款也有类似的规定:“Nuvoy84”第27条第3款规定“天气阻碍——在本租船合同下,如果装卸工作确实因恶劣天气而受阻,时间损失不计算在装卸时间内”。在规定装卸时间时,我们应该避免“每一个工作班次”这样含糊的写法。还有一个有争议的措辞,“天气工作日××立方米(...perbiggestworkablehatchwaterpermitting day,24个连续小时)用于每个最大的工作舱口”,这已在运往埃及的木材运输合同中使用多年,在实践中非常混乱:如果是这样,甲板上的货物怎么办?无法计算。在指定装卸时间时,不要轻易承诺“装卸时间可调”。原因很简单。假设在装货港节省了2天的时间(速遣费为每天1000美元),但在卸货港发生了4天的滞期费(滞期费为每天2000美元)。如果允许可调装卸时间,承租人只需支付2天的滞期费,共计4000美元。如果不允许可调整的装卸时间,承租人需支付4天× 2000美元/天-2天× 1000美元/天= 6000美元的滞期费,差额显而易见。关于大型舱口装卸时间的计算也经常出现争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解释(如引用)规定“一个舱口如能同时供二班工人工作,可视为两个舱口”。如果是租船人承担装卸、积载和统一费用(FIOST)条款的租船合同,记得加上以下内容:“虽然装卸工人是由租船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指定的,并在船长的指挥和指挥下,但由装卸工人造成的损害索赔应在船东和装卸港的装卸工人之间直接解决。如发生货物损坏,船长应在损坏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装卸工人,否则装卸工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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