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邮政凭证包裹运输保险的风险和条款于1981年1月1日修订。1.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包裹险和包裹一切险两种。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条款承担赔偿责任。(1)包裹保险单负责赔偿:1。因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自然灾害,或因被保险包裹在运输过程中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脱轨、坠落、失踪或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为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的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被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2)邮包一切险包括上述邮包保险的全部责任,本保险也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因外界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承担下列损失:(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由于发货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因保价邮包质量低劣或者数量不足造成的损失。(四)保价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的起止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包裹在保险单载明的始发地离开寄件人处所,运至本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邮局时起生效,自邮局发出到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后终止。但一旦邮包在此期限内送达收件人地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下列义务办理相关事宜。因未履行规定义务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一)被保险的邮政包裹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领取包裹。发现被保险的邮包有损失时,应立即向保险单载明的验放理赔代理人申请验放。如果发现整个保价包裹短少或有明显破损迹象,应立即向邮局索要短少破损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他们索赔,必要时必须取得延长期限的证明。(二)对于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发生险情的邮包,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类措施不应视为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类措施不应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3)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残损差异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函电等必要文件或者向责任方追偿的文件。五、理赔期限本保险的理赔期限自保险包裹交付收件人时起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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