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厦门月星贸易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马卫国,总经理。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航运分公司。地址:武汉市全敏路4号。法定代表人:耿安云,经理。第三方:沙市印刷包装材料供销公司。地址:沙市解放路28号。法定代表人:敖,经理。1992年2月11日,华中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海运分公司所属的“黄鹤8号”在汕头港装载厦门粤兴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采购的白板纸350张。其中“红象”牌白板纸219张,每张净重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俞永锋”牌白板纸131张,每吨净重0.4935吨,单价4410元。船上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材料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沙市公司)采购的“俞永锋”牌白板纸150张,每张净重0.4935吨,单价每吨4300元。“黄鹤8号”于当月25日抵达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26日,沙市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华中公司将所有承运人送至其处运输,但其中146件被误送为“红象卡”。沙市公司收到货后,会发给所有的采购单位。沙市公司发现货物误送后,派员与华中公司交涉。华中公司提出,错货由沙市公司先退货,所需运费再协商。沙市公司要求华中公司先付运费再退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由于发错的货物没有退回,月星公司没有提货。经与华中公司协商,将沙市公司“俞永锋”牌白板纸146张收走,每吨价格4650余元,其余事宜三方协商。至此,月星公司已回收“红象”牌白板纸73张,“俞永锋”牌白板纸277张(其中沙市公司146张)。后来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结果月星公司和沙市公司各自处理货物,各自获得一定利润。月星公司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华中公司误将“红象”白松纸146张送给沙市公司,将沙市公司的“俞永锋”白板纸146张送给我们。由于华中公司的失误,造成我公司的货差损失、差价损失、银行利息损失、差旅费损失共计124216.73元,应由华中公司赔偿。华中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规定的件数发货,双方收货人都已签收。沙市公司在得知提及的货物不属于自己时,不仅没有将货物退还给月星公司,反而据为己有,并以高于货物到岸价格的价格出售,属于不当得利。沙市公司应将多收的货款退还给月星公司。沙市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发货错误是华中公司工作疏忽所致,应负全责,与我公司无关。【审理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月星公司与华中公司进行了案外和解,华中公司将其自有的白板纸17张(每吨净重0.4935吨,单价4750元,共计39853.36元)作为抵押物交付原告。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月星公司将这17张白板纸出售。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月星公司与华中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华中公司将月星公司的货物错交给沙市公司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收回,再将沙市公司应收的货物交给月星公司处理,违反了运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沙市公司拿走的部分货物属于不当得利,应按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返还月星公司。月星公司应返还华中公司移交的17张白板纸作为抵押物。月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1。华中公司赔偿月星公司损失5344元,支付违约金2408.56元,共计7752.93元;二。沙市公司退还月星公司的商品多退价款为77754.79元;三。粤兴公司向华中公司返还白板纸17张,折价39853.36元,资金利息2869.44元(1992年6月6日至1993年4月26日,月利率7.2%),共计42722.80元。上述三项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点评]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承运人华中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运或者错交的,应当负责追回货物,运至原交货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本案中,承运人华中公司在明知货物错送的情况下,因不愿意承担错送货物的退货运费,未尽到无偿追回货物的义务,因而未按承诺向月星公司交付货物,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华中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因此,武汉海事法院判定华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是正确的。二、沙市公司提取部分货物是不当得利。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货物数量和托运的货物数量没有错误,但其应当提及的是“俞永锋”牌白板纸,重量为0.4935吨,单价为每吨4300元;但华中公司误交给沙市公司的146张“红象”牌白板纸,每张重0.611吨,单价每吨4350元。这样,从重量上看,沙市公司错提了146张“红象”牌白板纸,比应提的146张“俞永锋”牌白板纸多提了17.155吨。按每吨4350元计算,价值为74624.25元。同时,两种纸每吨的差价为50元,沙市公司也得到了两种纸每吨的平均差价。这两部分属于沙市公司的额外福利。关于属于不当得利还是侵权得利,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沙市公司在提货时未尽到《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检验义务,是一种不作为和主观过错;发货错误后未主动退货,构成月星公司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不当得利的取得往往是由受害方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即不当得利人对该利益的取得只是消极被动的不作为。侵害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积极主动的行为。本案中,沙市公司提货时没有认真验货,主观上存在过失。但首先,华中公司发货有误。沙市公司提货时不知道发货错误,发现发货错误后主动找华中公司解决。但华中公司不想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沙市公司对该批货物不存在恶意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应是一种善意占有,其超额利益应为不当得利。武汉海事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沙石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财产所有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说明华中公司赔偿月星公司损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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