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简称“FMC”)一直把查处主要航线上的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包括中国)的航运公司和无船承运人,美国的货运代理和进出口公司。罚款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为规范美国航空公司的经营行为,避免因经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具体经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简要介绍美国1998年《远洋运输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第十条中的禁止行为。一、防止货物虚假名称《改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人不得明知是故意,以虚假计费、虚假分类、虚假重量、虚假重量、虚假尺寸等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取得或者企图取得低于公布的货运单或者服务合同的费率或者费用。同时,改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还规定:公共承运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允许任何人以虚假计费、虚假分类、虚假重量或者虚假计量,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或者不公平的手段或者方法,取得低于承运人公布的货运单或者服务合同的运价或者费用。近年来,FMC一直在重点查处各大航线,尤其是太平洋航线上的假货名(即误述,一般称为假货名或假货,此处翻译为假货名)。本文中的伪货名主要是指一些无船承运人为了获得低于运价本或服务合同的运价,故意将高值货名改为低值货名,然后托运给船公司的行为。根据FMC执行委员会官员的计算,NVOCC可以通过虚报货物名称,向航运公司支付每箱货物不到700美元的运费。迄今为止,已有许多NVOCC人因此受到了FMC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达一两百万美元。几家航运公司也被罚款数十万美元,原因是被裁定允许NVOCC谎报货物名称。可见,谎报货物名称的行为不仅会减少船公司的运费收入,还会导致船公司受到FMC的处罚。至于谎报货物名称的行为,船公司都表示:这是NVOCC的责任,不在他们的控制范围内。但FMC认为,船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NVOCC虚报货物名称的违法行为,因为船公司提单上的货物名称与包装、件数、标志、尺寸和重量有明显出入。因为船公司允许NVOCC虚报货物名称,使其在不改变运价本或服务合同运价的情况下获得优惠运价,属于给予回扣的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和双重经济损失,船公司代理人在接受订舱、准备海运提单和收取NVOCC运费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审核订舱委托书,委托书上的货物名称等重要事项必须清晰、明确、准确;2.如果订舱委托书上的包装、件数、标识、尺寸、重量与货物名称明显不符,应要求NVOCC出具实际发货人提供的材料,包括报关单、商业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名称的材料,方可接受订舱;3.根据订舱委托书准备海运提单,根据码头收据出具海运提单;4.订舱委托书、码头收据和海运提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应一致;5.对于服务合同中未列出的货物,应根据运费价格表中的费率进行预订和运输。二。提供符合运价或服务合同的服务《改革法》第10 (b)(2)(A)条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提供不符合其公布的运价或服务合同中的费率、费用、分类、规则和惯例的班轮航线服务。截至目前,已有多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因不按运费书和服务合同收取运费而受到处罚。这就要求船公司代理人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严格按照运价或服务合同接受订舱、准备单据、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不含商品和免检项目)。本运价中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公布。服务货物发运时运费的计收原则是: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的所有项目和费率,均按服务合同计收;服务合同中未明确说明的所有项目和费率应按照费率办理。船公司代理人不得按无效运价或服务合同费率收取运费等费用,不得在收取运费等费用时以包价形式变相给托运人回扣。三。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改革法》第10 (b)(3)条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托运人投诉他曾光顾其他承运人,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有舱位时拒绝向他们提供舱位,或威胁拒绝向他们提供舱位,或对他们采取其他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歧视性做法。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改革法》中的其他规定,航运公司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客户。在货运旺季,尤其是舱位需求超过舱位供给的时候,船公司应该尽量在货主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自己的舱位,不应该采取各种方式对部分客户进行非法歧视。如果FMC基于客户的投诉,经过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非法歧视,船公司将受到FMC的严厉处罚。《海运中介机构和货运服务改革法》第10条(b)(11)规定,公共承运人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明知而故意地接受货物或向没有运价和所需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的海运中介机构提供货运服务。海洋运输中介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包括海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根据这一规定,FMC制定的细则,以及FMC执行委员会处理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货运代理的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在船公司海运提单的发货人一栏,因为货运代理没有自己的运价本;如果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单独出现在海运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则货运代理人还必须是NVOCC;如果NVOCC的名称出现在海运提单的发货人一栏中,NVOCC必须有一个公布的有效关税簿,并且必须以FMC要求的方式和数量承担所需的财务责任(财务责任包括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船舶还必须根据FMC为改革法制定的实施规则中的要求对此进行检查和确认。改革法第10 (b)(12)条规定,公共承运人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明知而故意地与没有运费和所需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的远洋运输中介或该中介的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此,船公司无法与货代签订服务合同,因为货代没有自己的货运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托运人范围。如果船公司想与无船承运人签订服务合同,无船承运人必须有一个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必须以FMC要求的方式和数量承担所需的财务责任。在与NVOCC签订服务合同之前,船运公司必须检查并确认这一点。根据FMC为《改革法》制定的实施细则,船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NVOCC在运价和财务责任方面是否符合要求:(1)审查NVOCC公布的有效运价规则,该规则应说明NVOCC已按FMC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向FMC提交了财务责任证明,并注明财务责任的方式,以及出具存款证明、保险单或担保基金证明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2)经咨询FMC,确认该NVOCC已向FMC提供财务责任证明;(3)如果船公司的运价本规定了适当的程序,可以按这些程序办理。只要船公司采取了上述第(一)或第(二)项措施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履行了责任,除非船公司以其他方式知道NVOCC的运费单和财务责任证明是虚假的。违反《改革法》相关规定的民事处罚金额为每项违法行为不超过5000美元,除非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对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每次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就构成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1996年11月7日以后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上述基础基础上增加10%。到目前为止,一些公司被FMC罚款,即每张票罚款25,000美元或27,500美元。FMC最近对台省庆阳捷运公司处以211.75万美元的罚款,可以说是NVOCC近年来的最高罚款。FMC认为,这是惩罚和威慑无视美国法律的公司的唯一方法,让其他想通过非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人望而却步,通过“以身作则一百”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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