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1547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1400多家。大部分进出口货物以海运为主,在货代的营业收入中,海运货代占比最大。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法律规范,迫切需要对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明确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最常见的涉及托运人、货运代理企业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通常由托运协议或合同确定,而货代企业与承运人的关系通常由租船合同或订舱合同或协议确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代理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为标准。在大陆法系,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运费合同。通常在整个集装箱和散货运输业务中,货代和托运人之间是直接的代理关系,收货人直接签发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收货人和发货人可以直接起诉对方。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为了托运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通常,在集装箱LCL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企业与托运人表现为间接代理关系。货运代理企业以NVOCC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或者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联合提单。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与货代企业的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或二程提单。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托运人和货代企业与实际承运人或二路承运人只能相互行使诉权,而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或二路承运人不能直接进行诉讼。目前,我国非法货代的数量(包括大量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华办事处)远远超过合法货代。这些非法货代利用成本低、信息网络优势、管理模式灵活等优势,至少占据了中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货代市场。但一旦出了事,很难解决,要么拖延、推诿,要么走人,严重扰乱了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侵害了货主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条例》规定,海运货运代理企业除符合一定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否则,该企业不具备从事海上货运代理的资格,不能从事海上货运代理。由于历史原因、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的滞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海运货代企业具有承运人和货代的双重身份。这不仅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被代理人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货代企业同时代理船舶和货物无效。应坚持货运代理业自主发展的原则,实行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的自主经营,实行船舶和化学品运输代理的分业经营。法律责任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是化工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在直接代理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货运代理企业一般依据《经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对托运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间接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货运代理人作为NVOCC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对违约或侵权行为提出责任抗辩和责任限制。在直接代理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作为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托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在间接海事借款代理合同纠纷中,作为无船承运人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化工代理企业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第二承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和199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为一年,撤诉、撤回仲裁或者驳回诉讼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上述问题往往单独或混合出现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货运代理企业在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应对其有清醒的认识,这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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