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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8修订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境外机电产品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气产品、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三)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第三章进口限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保障国家的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类机电产品目录》最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予以公告。第十一条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具体机电产品数量没有限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对实行配额管理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外经贸部负责在每年7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总量。第十三条进口配额产品时,进口商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请进口配额许可证,凭进口配额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第十四条外经贸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进口商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第十六条外经贸部根据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自动进口许可第十七条为了监测和分析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对部分不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十八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电产品目录》最迟应在实施前21天公布。本办法所称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部机电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进口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第十九条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商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机电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第二十条外经贸部根据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扩展信息:

生产单位在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和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说明书。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率,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条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海关监管和统计记录,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和分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管理类别。第四条海关总署应当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对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其中aa、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D类企业适用严格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对企业分类实施统一的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直辖市海关负责审核和调整适用于关区内企业的管理类别。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于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万美元);

(三)经海关核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提交《经营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进出口业务报表。第七条一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受到海关处罚;

(四)连续一年未拖欠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款;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小于3%;

(七)会计制度健全,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积极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单证;

(九)每年提交《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货人登记证》的换证手续及相关变更;

(十一)在工商、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合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两次的;

(四)欠缴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款不满50万元的。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D类管理:

(一)走私犯罪;

(二)一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3次以上的;

(四)欠缴应缴税款、应缴罚款5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a)首次注册;

(二)首次登记后,管理类别未调整的;

(3)A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也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第十一条海关对注册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分类管理。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用于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出入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票);

(三)经海关核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提交《经营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提交一次报关业务报表。

进出口分类管理和出口分类管理的介绍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如何更改、若遗失如何重新办理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构申请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构可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配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签发日期填写为次年1月1日(出口不能提前使用),签发数量计入下一年度签发许可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他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均为6个月。

4.因故未使用或未使用部分的出口许可证,可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经审查,发证机构将退回原出口配额,删除原许可证,并重新签发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构可直接将当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出口许可证不得延期。

6.发证机构跨年度调整时,调整后的发证机构不再换发原发证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发证机关的临时调整,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7.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许可证内容。如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原发证机构应删除原许可证,换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注册的许可期限是多少年?

首先,正面回答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单位还需要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姓名、签名图案送海关备案。每次向海关提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已备案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印章,逾期海关不再受理。

二。分析详细信息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向海关申报的人或单位称为报关员。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审核登记。

3.报关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持下列文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批准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国家进出口管理局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出口商品管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对外贸易和出口,促进国家统一的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是国家指定的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机关。第二条外经贸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局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出口业务。需要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审批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外贸部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及有关海关登记后,方可经营出口业务。第三条根据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出口的公司,其批准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视为已取得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该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放行,无需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

1.出口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

2.为防止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容量,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商品的出口数量;

3.为防止出口价格过低,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货物的最低出口价格;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控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产品;

因国际市场变化或国家政策需要,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出口商品进行适当控制的。第四条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1.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或者个人将货物运出境外的;

2.有关部门、企业和团体组织的境外展览的展品和销售;

3.企业、厂矿对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贷款合同,不需要通过外贸公司直接出口的货物;

4.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民和游客运送的货物;

5.外国公民和游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出境。第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外经贸部可随时通知企业停止、暂停或减少对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出口:

1.不符合我国向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政策;

2.不符合我国为出口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内容和精神;

3.由于双边贸易外汇平衡,需要推迟或减缓出口;

4.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出口合同的规定。第六条出口许可证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公社或个人分别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口商品(或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日期、付款方式(即出口托收方式)等。(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另发),装运前须报外经贸部或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批准。

申请出口许可证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任何违反都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惩处。第七条出口许可证申报经审核机关批准后,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两份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海关验放。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经海关签章后送当地中国银行验放结汇。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关依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口商品和货物实施监管。凡需申报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和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必须提交出口许可证。海关发现出口商品与出口许可证不符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办出口许可证或者更正错误后方可放行。已申报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放行。第九条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合同交货日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期满失效。申报人未能在有效期内及时装运申报商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出口许可证已规定延期的除外。展览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展览许可证限办一次。如果货物在展览期间不能装运,申请人如仍需出口货物,应重新申请许可证,审批机关将根据当时情况重新审核。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需要申报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对加工贸易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加工贸易批准证书》批准的出口期限签发,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批准证书批准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提出换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许可证,在发证系统中注销原许可证,扣减已用数量,根据《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批准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原许可证号。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特定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时间。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如果过期,海关不予放行。

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是多少?

一般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发。

进出口许可证期限和进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的介绍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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