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将近四年了。在这四年里,中国国内市场逐渐对外开放。随着200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实施,更多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加入了对外贸易的行列,中国的国际贸易将会越来越活跃。在国际贸易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的保证,这种结算方式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所以无法验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频发。信用证是商人的天才创造。19世纪末,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跨越大量的长距离边界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生活在两地,对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了解不多,往往互不信任,不愿意先把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担心一旦对方违约,自己会血本无归。同时,在货物销售中,卖方希望在交货后立即得到货款,而买方希望在收到货物后付款。为了缓解这些矛盾,商人们创造性地发明了信用证制度,这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银行应信用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为卖方提供支付担保,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目前正在1994年修订本中使用。根据UCP 500号文第二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是指一项协议,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根据该协议,银行(开证行)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接受并支付由受益人签发的汇票,条件是该汇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以其自己的名义付款。”根据这一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即申请人或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或卖方)签发汇票,并授权出口商签发由银行或进口商支付的汇票,以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必须被承兑和支付的协议。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安全担保和融资等作用,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欺诈动摇了买卖双方的信心。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UCP 500号文件确认了银行的免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单据相符或仅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银行的审查只是表面的,没有实质上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一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卖家往往会不顾货物特性,利用银行销售一些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下,买家付了钱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和自己订的完全不一样,从而成为受害者。各国司法实践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不一,争议较大。但由于国际商会只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无法对银行的责任做出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使得诈骗分子容易诈骗成功,对进出口双方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动摇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极大危害。我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和外贸制度不完善,外贸法律和实务人才缺乏,成为信用证欺诈的一大受害者。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而发生的银行垫款高达数十亿美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而被骗的货款和货款无法估算。1993年发生在中国的河北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触目惊心。对此,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商会经常发布公告,提醒进口商谨防出口商欺诈。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的;使用无效信用证;副署提单、提货单和清洁提单的汇兑保证;和交货差异等。江苏一家外贸公司曾经当面收到一位香港商人的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国银行审核后,发现信用证金额、交货日期、受益人名称有明显涂改,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出信用证被商家篡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要求我行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到国外诈骗。其实这是一张早已过期的旧信用证。幸亏我行警惕,及时制止了这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在信用欺诈中,危害最大的是“软条款信用证”。其危害性在于外商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找茬,使进口商无法结汇,血本无归。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包含临时无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对受益人提供单据的限制、对装运的限制等。如果买方通过审查证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卖方协商,要求更换证书,“软条款”不予接受。银行没有义务为客户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中,永远不能指望银行对客户采取防范措施,银行也没有这样的责任。因为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了解一些国际贸易术语和惯例。银行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需要银行提供快捷服务,银行不可能长期扣留文件进行调查。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贷而非保险,商家有责任谨慎寻找交易伙伴。银行开信用证只收很少的开证费,要他们承担所有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买方应承担此类工作并防范风险。在交易中,买方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可能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声誉的公司进行交易,坚决拒绝与信用状况不明或不良的公司进行交易。进口货物时,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在具体交易中,买家可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来规避风险。如果你能要求FOB价格条款,抓住机会测试一下。在CIF或CFR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运。当然,用假提单行骗就容易多了。而在FOB下,买方自己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量都在买方手中,卖方作弊的难度自然更大。因为大多数提单都是以CIF或CFR加信用证和即期付款的方式,所以在FOB下采用远期付款是买方的最佳选择。这时候卖家肯定会退让。如果买方被信用证欺骗,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补救。如果在银行付款或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之前,买方发现或获得卖方有欺诈行为的确凿证据,他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发出禁令,禁止银行付款。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和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承认这种补救办法。其次,承运人和卖方也可以被起诉。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扣押运输船舶,强制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向承运人施压,将卖方和承运人诉至法院。另外,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法律都规定,当卖方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禁止信用证付款,以防止不法企图的实现。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规范信用证操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防范不法商人对信用证的欺诈。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应依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来挽回和减少所遭受的损失,避免为对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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