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国外出具单据出现不符点,开证行该怎么办?目前国内银行的一般做法是:粗略审查单据发现明显不符之处,在收单通知上批注,并连同单据一起交给开证行的申请人,请其将对不符之处的处理意见告知开证行,以便开证行决定是否拒付。这种方法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开证行可以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因为只有当申请人拒绝承兑时,开证行才拒绝付款。2.简化手续,减少银行工作量。具体体现在对单据的审核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核的工作量;文件交给申请人,减少了银行保存文件的数量;拒付次数减少,从而减少银行办理国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3.给予申请人拒绝付款的决定权,更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但上述做法的好处是发卡银行的风险和隐患。风险主要集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上。如果申请人接受有不符点单据的决定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就没有风险;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后改变决定并要求拒付,开证行的处境将非常尴尬。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申请人决定拒付的依据很大程度上不是单据本身,而是货物本身和市场情况。一旦这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会在原承兑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拒付。但是银行的承兑行为是不容易改变的,因为此时银行要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禁止付款令,开证行将受法院禁令的约束,不得对外付款;其次,会受到票据法规定的约束,要对外付款,其尴尬处境可想而知。就算最后对外支付了,名声也丢了。实践中,为了防患于未然,开证行往往与申请人约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此外,将不符点单据提前释放给申请人也会给开证行带来风险。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保留单据以供处理或将其退回提示行,则无权主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不排除这种情况:申请人收到单据后立即提货,但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但考虑到与申请人的关系,开证行拒绝在没有单据的情况下付款。这种做法有时会奏效,但如果被发现,发卡行不仅要支付本金加利息,还会名誉扫地。声誉是银行最宝贵的财富,是银行利益的基础。什么样的生意,维护信誉都会放在第一位。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那么,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过程中,如何才能真正维护银行的信誉呢?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信用证的结构特征,牢牢把握合理拒付的武器,是关键。信用证是银行的附条件付款承诺,单据相符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当单据不符时,开证行拒付,这是开证行的合法权利,不会影响开证行的良好形象。不符往往是贸易纠纷的前兆,拒付可以使开证行主动将身份变更为代收行,从而免除付款责任,避免日后诸多风险。当然,为了防止拒付过于生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银行的做法:先出示拒付证明,然后声称会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开证行合理拒付有不符点的单据,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利益,而且对规范信用证操作,充分发挥信用证结算对买卖双方的保障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开证行拒付可以帮助受益人走出信用证业务中部分依赖申请人的信用和承诺以及轻视制单的误区,加强单据的准备,提高准备水平,从而减少出具不符点单据,保证开证行的付款保障。另一方面,开证行先拒付,再联系申请人承兑单据,可以为申请人赢得更多的调查取证时间。如果受益人真的有违约行为,也有可能在承兑前及时发现受益人,使其后期不拒付,造成银行声誉和自身利益的损失。基于这两点,笔者认为,开证行的合理拒付会得到买卖双方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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