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只能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组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惯例,可能有利于促成交易、安全及时地收取外汇,或者妥善处理外汇支付。不同结算方式组合的常见形式有:(1)信用证与汇款的组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支付,其中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组合经常用于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这些初级产品的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的机动范围。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预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装运前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余款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或复验后以汇款方式支付。要使用这种组合形式,首先要明确采用哪种信用证,采用哪种汇款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付款,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结算。这种组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用光票支付,余额用汇票所附的运费单据收取,以即期或日后的付款交单方式收取。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收汇更安全,对进口商可以减少保证金,容易被双方接受。但是,信用证必须规定信用证的类型、付款金额和托收方式,还必须规定“单据只能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能出示”的条款。在合同中,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条款通常可以规定如下:“买方应通过卖方接受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并于装运月份前××天交给卖方。规定发票金额的××%用即期汇票支付,其余的××%用即期托收方式支付。发票金额为100%的全套装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项下,由买方在支付全部发票金额后支付。如果买方未能支付全部发票金额,装运单据必须由开证行根据卖方的指示处理。”(买方应通过卖方认可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并于装运月份前××天到达卖方,规定凭即期光票支付发票金额的××%,其余凭托收方式见票付款。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应随附托收汇票,并且只有在全额支付发票金额后才能放行。如果买方未能支付全部发票金额,装运单据将由开证行保管,由卖方处置。)(3)汇款结合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的付款结算中,经常采用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此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要求买方以汇款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货款由买方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分期或延期支付。1.分期付款(累进付款)是指在产品投产,卖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保函之前,买方以汇款方式向卖方支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款项可根据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尾款一般是在卖方完成全部交货责任或承担质量保证期满,并经检验合格后付清。2.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先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定金,其余货款可以以后支付;有的还可以约定部分款项根据生产(或项目)和交付的进度分期支付,其余大部分在交付(或竣工)后几年内分期支付。虽然分期付款和滞纳金在实践中颇为相似,但又有很大的不同:(1)分期付款是在交货时付清货款或基本付清货款,是一种即期现金,所以买方不存在利息负担的问题;而滞纳金大多是在交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分期支付,属于赊销的一种,相当于卖方提供了一份商业信函。因此,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利息。(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尾款时货物所有权立即转移;而有滞纳金的商品所有权一般在商品交付时转移,但这对于卖家来说有一定的风险。此外,还有汇付和托收的结合,托收和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可以酌情决定选择哪种组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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