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a .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即把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规定的产品和一定的技术或工艺而支付的劳务。为了说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应具体说明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b .来料指定的材料为提供劳务的材料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还必须规定发货人交付成品零件的时间和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如果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间提供材料,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办法。c .关于成品交付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质量和规格做了严格的规定,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也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承接方未按合同交付成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d .材料消耗车辆和不良品的规定材料消耗率是指单位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数量。次品率是指不合格品在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例。这两个指标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同时也受到处理器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要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处理者承担责任。e .关于劳务报酬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劳务报酬体现的是劳务的价值。劳务报酬的提供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为基础。对于我国来说,应该以东南亚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生产效率,收取的劳务报酬应该是盈利的。也很有竞争力。f、运输和保险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物料和产成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始终归委托方所有。因此,原则上运输和保险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材料、零部件进口和仓储的保险,可由承接方办理,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包含在劳务报酬中。g、支付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作费用有两种方式:材料和成品不计价,委托方以信用证或汇款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作费用。材料和成品是分开定价的,差价就是工钱。对此,承接方应把握“先收后付”的原则。具体方法可以采用(1)原材料承兑交单,成品付款交单;(2)原材料采用承兑交单,成品采用即期信用证;(3)对原材料采用分割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成品采用即期信用证。一定要注意远期和现货的时间间隔,要考虑到整个加工过程所需的时间,确保先收到成品款,再进行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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