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国内员工不同意具有承包权的NVOCC是提单上的发货人,而许多不同的NVOCC和货运代理是收货人。他们认为这是正常的合并发货行为,没必要过分苛求。目前FMC对合并发货的管理规定不是很明确。联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NVOCC将货物合并,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NVOCC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发运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承运人-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两种。两个或两个以上NVOCC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和装运关系;但是,对于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联合运输,没有必要签署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NVOCC向交付货物的NVOCC签发自己的提单,就认为这种类型的联运关系已经建立。FMC要求NVOCC在税则簿中做如下说明:(1)如果NVOCC没有通过合并发货,应在税则簿中说明;(2)如果与其他NVOCC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航运关系,则应在运价本中说明已签署协议的存在;(三)NVOCC安排托运人承运人类型合并经营的,交付货物的NVOCC应当在运价本上说明这一行为,同时说明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此外,FMC还规定,如果一个NVOCC通过另一个NVOCC以联合方式运送货物,无论承运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承运人类型,都应在每张提单的正面清楚、容易地标记另一个NVOCC的名称,表明货物是通过另一个NVOCC以联合方式运送的。根据FMC的这一要求,在进行组合装运时一般需要出具三套提单:(1)交付组合装运的NVOCC必须向实际发货人出具自己的提单,在提单上以发货人为发货人,在收货人栏中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并根据自己的运价向实际发货人收取运费 并同时在提单正面清晰、轻松地标识出接受货物的NVOCC。 (2)拥有合同使用权的NVOCC向交付货物的NVOCC签发自己的提单,在发货人一栏注明交付货物的NVOCC的名称,在收货人一栏显示NVOCC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称,并按自己的运费率向交付货物的NVOCC收取运费;(3)船公司向NVOCC出具自己的具有合同使用权的海运提单,显示具有合同使用权的NVOCC为提单的发货人,以NVOCC或其法定代理人为提单上的收货人,按服务合同中的费率收取运费。在上述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组合装运中,与服务合同无关的NVOCC可能不止一个,涉及的提单可能不止三套。但这些无船承运人出具的提单都是在船公司不知情和控制范围之外的,与船公司无关。对于船公司来说,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自己的提单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符合服务合同中货物必须归授权用户所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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