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及其防范提示所谓短单欺诈,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装船数量远远少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而诈骗分子用假的足量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先在银行结汇,收到钱后溜之大吉开信用证,申请人付了钱,却收不到或收不到足够的货,只能寄希望于提单。许多国际骗子经常使用这种方法从事诈骗活动。他们往往在建立“信用”之前,先互相做几笔小交易。后来出现了“使用短款提单”的大骗局。虽然大部分损失是买方遭受的,但有时也涉及到船方(尤其是在货物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下面这个国际著名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伪造提单来防止欺诈的案例。1977年,希腊货轮“LORDBaron”从新加坡伪造了2万吨糖的提单,并与银行结汇。但索马里政府等来了两万吨糖,船到了香港却发现只有500吨。一怒之下,它责怪船主,没收了这艘船,并把船长关进监狱。后来希腊政府通过领事提出交涉,索马里政府不予理会。最后,鉴于国际舆论和外交压力,索马里被迫释放船只和人员。然而,船东已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船长在返回希腊时心脏病发作去世。这样一场无辜的灾难是由国际骗子造成的。这类骗局的受骗者大多是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如下:(1)他们在购买商品时,都喜欢竞价以获得最低价格。他们在生活中无视对卖方的了解,乱签买卖合同,无视卖方的资信调查,贸然给没有“信用”的人开信用证。这样,很容易被骗子利用。当然,骗子很容易以最低的价格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花一分钱。(2)第三世界国家大多不熟悉国际贸易,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托运人、海运提单托运人、保险单)作为议付条件,这也给了骗子可乘之机。鉴于以上两点,被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慎重选择卖家,对其信誉有所了解。出价最低的不一定是理想的卖家,否则你可以随意从别人那里买货,只求低价,买家可能会吃亏。(2)信用证开出的议付条件除了上述三个必不可少的基本单据外,还必须附有一些不易被伪造的验证单据,例如由有信誉的公证机构或当地商会出具的验证证明,可以规定只有当地大使馆才能验证货物已经全部装船等。以定期租船方式行骗及防范此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需支付第一笔租金(通常为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定期租船方式租用船舶。同时我以第二船东的身份通过租船方式将船转租,并要求托运人预付运费。当货物装载妥当,船长签发运费已付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第二个船东跑路或突然破产倒闭,只剩下原船东在提单下的责任。原船东于是就成了这种欺诈的受害者,因为原船东的提单显示他有不可推卸的承运人责任,即使运费已经被第二船东骗了。在这种情况下,原船东要支付大量的航次费用,如材料费、燃油费、工资、餐费、卸货费等。,以完成预定的航程。但是,由于船东提单的存在,他不得不完成这个运输任务。否则就是违约。以下成就的是两起国际著名的租金诈骗案:1960年,香港船东拥有的货船“Mandarinstar”一次装载到日本大阪。到了目的港,租船公司突然宣布破产,船东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拒绝驶往大阪,强迫收货人重新支付运费。否则,货物将被出售,收货人拒绝再次付款。船主真的航行到了香港。货物到岸入库,和别人商定好价格,准备出售。收货人闻讯后,立即向香港法院申请禁制令,并向船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结果船东败诉,输得很惨,于是跳楼自杀。1978年,希腊货轮西斯金娜从欧洲装运货物,住在沙特阿拉伯。船长签发预付提单后,租船公司倒闭,船东撒野,拒绝过苏伊士运河。由于装载的货物非常昂贵,提单持有人别无选择,只能向船东支付运费;船东已经收到足够的钱来完成航程,但船东仍然贪得无厌;在塞浦路斯卸货(很难获得法院命令禁止船东在当地出售货物,黑市交易很多),船在返回希腊停靠的途中沉没。提单持有人无故遭受双重损失。[page]海上运输中这种定期租船欺诈事件频发的一些主要原因是:(1)近年来,世界航运业竞争十分激烈,世界租船市场供给远大于需求。如果原船东再接租船人,可能就没生意了。事实上,四五艘船往往会竞争一个租船人,所以难免会被骗。香港没有一间船公司,不论大小,能幸免于这类诈骗。(2)世界租船市场上船舶经纪人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所以有些经纪人向船东推荐信用不好的租船人作为一级租船人,尽管他们自己对租船人的信用也有怀疑。但有时候也是因为经纪人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推荐有误。(3)欺骗租房者非常狡猾。他们往往为了一两张船票,与原船东或其他人做生意,以博取良好的信誉,为自己制造良好的证据,然后从事数量大、金额大的租船诈骗。他们成功后就跑路了,或者干脆马上用另一个新公司名字注册。这家新公司和其他信誉良好的公司一样,完全没有投诉记录。所以船东很容易再次上当受骗。防止这种欺诈的最佳措施是船东应加强对租船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具体可以去BIMCO(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公会)查租船人有没有过去的投诉,在银行查租船人最近的财务状况。如果形势不好,他应该断然拒绝让步。此外,他应尽量不与来历不明的租船人进行商业交易,以免被经常改名的纸业公司欺骗。值得一提的是,当船东被片子骗已成定局时,船东应尽量保持冷静,切不可采取胁迫船东转嫁损失的做法,否则将被船东起诉,蒙受新的名利损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吸取教训,完成出货。在提单到达之前,开证行欺骗开证行向客户出具提货保函以备提货的情况很常见,尤其是在离岸贸易中,因为货物往往先于提单。通常情况下,银行保证赔偿船公司因无单提货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当客户信用不好时,货物可能会被冒领,给予担保的银行可能会蒙受巨大损失。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0年,香港的一家银行根据其客户Knut Limited的指示开立了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批装运。由于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为第一批货物出具交货保函,并附上相应的赔偿保函USD 10,000。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银行为船公司办理并签署交货保函,允许申请人提货。一周后,第一批货物的文件尚未收到,申请人要求提供价值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交货担保。由于外贸中邮寄单据到达开证行往往需要一周的时间,而沈爱人的信用额度没有突破,所以开证行出具了第二次提货保函。几天后,发卡行得知其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董事失踪。之后,开证行收到第二批单据,但金额为20000美元。但是信用证下只有这批货,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后,由开证行担保提货的船运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第二批价值2万美元的宝石手表。原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的金额,然后谎报了不是自己的第二批货。这类涉及骗保的诈骗案之所以成功,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的情况下出具提货保函时,银行无法像收到单据后出具的保函那样了解货物的详细情况。货物件数、唛头、提单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很清楚,银行知道的也只是货物的大概价格。(2)欺诈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保函或信托收据,容易给出具保函的开证行造成借单金额未超过赔偿保函金额的错觉。(3)欺诈者经常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称来欺骗运输方,从而取走他人的货物。防止此类欺诈的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明确规定信用证中货物的唛头,并将唛头印在交货保函上,并应加上信用证号。这样,申请人只能提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开保函的开证行不会有很大的风险。(2)开证行也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取货物明细,了解单据是否已议付,货物是否实际有货,避免被骗。(8)开证行也可要求进口商在其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声明其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像上述情况那样仅承担10,000美元;他也可能被要求提供安全抵押品,或者一个有信誉的第三方可能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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