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通知,也称支付通知。顾名思义,是指卖方出具的付款相关单据。目的是告知采购产品的相关部位、相关人员、相关企业,他们需要为工程、货物、服务等活动支付价款并付清价款。
付款通知的类型
付款通知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合同付款通知、到货付款通知、政府采购付款通知、运费付款通知、定金付款通知、银行付款通知等。
付款通知是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一直被称为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填制的,用于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完成和完成类型。因此,付款通知和凭证一样,不仅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而且用来明确经济责任。有了付款通知,在核算时,可以作为重要付款工作的原始数据和主要依据,开展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和活动。
如果没有付款通知,经济业务中间的各种单据,如工号、购销合同、购物申请表、指令单等,都不能证明经济活动的完成,也不能作为原始依据入账。
付款通知和费用报销单的区别
也是付款的一种单据,那么如何区分付款通知和费用报销单呢?边肖给你简单介绍一下。
1.付款通知是出纳的付款凭证,费用报销单是员工自己的支出。
2.付款通知是记录应付账款等科目,可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费用报销单一般是贷记现金,记录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3.付款通知一般由会计签发,是用于通知相关人员对购销项目等有偿活动进行支付的单据,而费用报销单是汇总并填写所有员工发生的不同类型费用的单据,一般由经办员工自行填写,提交负责人审批后签发。
D/P是指出口商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才将装运单据交给付款人(进口商),即D/P是以付款为条件的,称为D/P。
根据付款时间,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简称即期付款交单),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提示进口商,进口商见到汇票(及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支付货款后会移交装运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简称即期付款交单),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提示进口商。进口商审核无误后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货款,然后从银行取得装运单据。
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付款交单(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是跟单托收项下的一种单据交付方式,是指出口商的单据交付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商只有付款后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承兑交单是出口商(或代收行)在跟单托收项下以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进口商)在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该汇票的认可。承兑程序是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批注“承兑”字样和日期,并将票据交还持票人。无论汇票转让多少次,付款人都应在到期日凭汇票付款。
付款交单操作流程 步骤 程序 涉及人士 1. 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 出口商及进口商 2. 出口商将货品运给进口商。 出口商 3. 出口商向托收银行提交所需文件,包括汇票及运输单据,要求付款。 出口商 4. 托收银行将文件送交进口商所在国家的代收银行。 托收银行 5. 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出示文件,要求付款。 代收银行 6. 进口商向代收银行付款,以取得提货文件。 进口商 7. 代收银行将款项送交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8. 托收银行付款给出口商。 托收银行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当受益人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保证付款,或受益人所开信用证不允许议付。
2.承兑信用证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票据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然后在票据到期时付款的信用证。
3.议付信用证是指规定某家银行可以议付或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议付的信用证。由银行指定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或“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有效期到期的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9条,“开立信用证时,不得将申请人作为汇票的受票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单据。”
付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当受益人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或由受益人开立的未经议付的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的类型
付款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付款即期信用证是指见票即付的信用证,通常标有“凭付款可用”的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可能要求也可能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即期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指定银行(通知行或出口地的第三方银行可以是指定付款行)。如果开证行本身是付款行,开证行应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诺(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部审核单据相符后作出);如果指定银行作为付款行,开证行应保证在符合提示单据的前提下向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出口地银行即期付款的D/P L/C在出口地到期,方便受益人凭D/P提款,及时获得资金。因此,本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但对于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来说,单据到期的地点通常是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规定货物装船后几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几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出汇票,因此出口商无法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垫付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如果使用这种信用证,货物的价格应该高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价格,以便平衡利率和贴现率之间的差额。交易金额大、支付期限长的资本货物交易通常与政府出口信贷结合使用。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日期付款或保证本款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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