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里所谓的风险大小是指卖方(那么对于买方来说正好相反)。其次,一般来说,信用证风险最低,汇款风险最高,托收风险居中。但仔细分析,汇款是可以分时间序列的,所以风险情况要具体对待。具体如下:装船前汇款和装船后汇款1-装船前汇款:此时风险自然小很多;如果是生产前汇款(相当于预付款),风险最低,几乎为零。2-发货后汇款:有两种:a .发提单前汇款b .发提单后汇款。前者风险低,约等于d/p托收,后者风险高,是所有支付方式中风险最高的。另外,托收有两种:承兑交单和承兑交单(d/pd/a)是承兑托收,即买方承兑(承兑汇票)后就可以拿到提单。以后赔不赔都是商业信誉的问题。对于卖家来说,风险很大,几乎等于上面提到的先提货单后付款。D/p就是D/P,就是买方去银行,一手拿着提单。双方都比较公平。总而言之,情况很复杂。但你在考试中只是一个简答题,只能答前几个字。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对于卖方来说,信用证风险最低,汇款风险最高,托收风险居中。
国际贸易又称贸易,是指商品和服务的跨境贸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因此也可称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主要依托经济理论,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导论、政治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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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对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担保,是进口商保证出口商按时装运货物和收到单据的担保,是开证行保证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收到货款的担保。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国际结算风险,有必要对国际结算风险进行科学的分类。
(一)按原因划分
根据国际结算风险的成因,国际结算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其中,人为风险又称主观风险,是指由人的行为和各种政治经济活动引起的各种风险。
(二)按风险管理划分。
根据风险是否可以预测和控制,国际结算风险可分为可管理的风险和不可管理的风险。前者是指可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后者是指无法预测和控制的风险。能否管理风险主要取决于相关信息的收集和风险管理的水平。不仅如此,随着信息收集的不断丰富和管理技术的提高,一些不可管理的风险可能会变成可管理的风险。
(3)根据风险表现形式。
根据风险的表现形式,风险可分为票据风险、结算风险和欺诈风险。本章的分析主要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对于出口商:
1.信用证将传统的商业信用证转变为银行信用证。只要出口商能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简单句,银行就可以议付,保证收汇安全。
二是可以通过票据、打包贷款等方式提前拿到货款。为了融资。
对于进口商:
由于信用证一般要求提单等运输单据,而提单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以保证货物已经装船,有一定的收货保证。此外,还可以避免资金的长期占用。
信用证结算是指付款人预先向银行支付款项,委托银行签署信用证,并通知异地收款人开户行转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收款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交付货物后,收款人的开户行立即代付款人支付货款。主要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双方必须订立合同。寄送信用证可以分为电子邮件和邮政邮件两种,付款人可以选择使用。
性质和特点
在性质上,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身信用作为支付担保。开证行保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将履行付款义务。这不同于汇划托收结算的商业信用性质,所以比汇划托收结算更安全。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单据。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和其他涉及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另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是凭货物付款。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相比,信用证结算具有以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信用的一种,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支付担保,因此对出口商收汇有较高的保障。
(2)手续复杂,成本高。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单、交单、审单、预付货款、付款和兑取单据等一系列程序。手续复杂,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远高于汇款和代收。
(3)财政负担相对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要支付部分保证金或担保人,收到票据才支付全款,比预付款的资金负担轻很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担保,装船后可以将单据卖给出口银行提前拿到钱,所以财务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很多。
(4)利用信用证结算容易出现欺诈行为。
因为银行只在乎单据,不在乎事实,如果受益人根据实际货物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做出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进口商就是欺诈的受害者。
贸易商分为内贸商和外贸商,贸易定义为进口和出口,即进口和出口都做。
而进口商则是贸易商的一部分,只是从事进口贸易。
进口商是购买货物的一方,也是买方。出口商是出售货物的一方,也就是卖方。一般来说,进口商是买方,收货人也是买方的人。
通常作为卖方,你通常会根据买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条款,也可以在报价阶段提出自己的条款作为报价的依据,然后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某外贸公司要求B国C出口公司进口一批钢材,收货人是某外贸公司的采购员D。那么,A是买方,C是买方,收货人是d。
扩展信息:
进出口商如何选择贸易条款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双方根据自身条件通过谈判(或多次谈判)确定的合同条款和在贸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贸易条件不同,贸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也不同,要根据买卖双方愿意承担的风险来选择。
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离岸价)、cif(到岸价)和cfr。
Fob(离岸价格):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该条款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指定装运港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支付给(指定目的港)的成本、保险和运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给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给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到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在学术意义上,出口贸易术语和进口贸易术语没有区别。关键是看具体操作。
关于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知识和认识以及如何理解出口和进口的介绍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出口一般采用中港物流的模式。另一方面也是进口的。
是的,内地货物运到香港是要报关的。货物从国内到香港相当于从国内到国外。深圳和香港虽然一江之隔,但是过去回来就相当于出国了。
内地产品,在香港卖的,出口?
在香港生产、销售的产品,算作出口;答案是肯定的:
是的,因为香港和中国还是一国两制的体制,就像我们进出香港要办理港澳通行证一样。
货物运输到香港称为进出口运输,货物需要报关清关;有些商品还可以退款。
是的,当然,它是。和国外出口的还是有些小区别,但是我可以说我们的报关清关比国外严格多了。关于我们海关查货的行为准则我只说两点,恐怕你就知道有多严格了;
一种是货物的申报信息不真实。原因多种多样,如翻译不正确或货物数量不对等。货物一旦被海关查处,只能面临删档重报的问题,导致扣车压夜的现象。自然会耽误通关时间,产生大量额外费用。
第二,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价值,偷逃税款。很多进口企业为了降低进口成本,往往虚报价格。这种聪明的行为经常逃过海关的眼睛。一旦被发现,不仅耽误时间,还要承担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由缉私办处理。造成的损失不是我们能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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