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进口代理费管理,协调外贸企业和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外贸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军队系统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可按本办法收取进口代理费,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外贸进口代理费是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收取的一种费用。弥补外贸企业在进口代理业务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一定的利润。
外贸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在进口过程中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第四条制定进口代理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受托进口企业(单位)和用户的利益,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促进生产,稳定市场。第五条进口代理费费率根据对外交易合同金额分期计收。
(1)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标准为一千元;对于进口金额较小且费用相对较高的个别商品,进口代理费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三)数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得超过1%。
(四)5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货物,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如仍难以达成一致,报国家物价局批准。第六条进口货物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分配给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确需经过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进口代理费费率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上述水平。第七条手续费按照外贸企业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计算。即:
代理费金额= CIF(外币)×付汇当日外汇牌价×费率。第八条进口代理费以人民币收取。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第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对外合同,外贸企业已与进口委托企业(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进口委托协议的,外贸代理费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商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进口代理费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在进口报关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进口报关费用。并不是每个进口报关流程都会有这些费用,还会有其他特殊的费用。为规范进口代理费管理,协调外贸企业和委托进口企业的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口代理费是指外贸企业(单位)在代理进口货物时,为补偿进口代理业务的成本和利润而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收取的进口代理费。适用于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外贸企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外贸企业、军队直属外贸企业)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享有进口权的委托进口企业。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收取的进口代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的进口企业可执行本规定。
外贸代理费是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时向国内进口企业(单位)收取的费用。补偿外贸企业在进口代理业务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并包含一定的利润,在进口代理过程中发生。外贸代理以外的单位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外贸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制定进口代理费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和用户的利益,减少环节,降低成本,促进生产,稳定市场。进口代理费按合同金额计算。
进口货物一般由外贸企业直接分配给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外贸易中确需经过两个以上中间环节的,进口代理费费率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上述水平。手续费按外贸企业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到岸价,再乘以代理价。
代理进口免税商品的发票开具
进口申报时,提交代理协议和委托方的免税文件,以便海关开具双头(代理方和委托方)缴款书。然后,委托方可以直接拿着付款通知书做账,而代理商则不需要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进口货物)——这个简单方便——可以单独开具2%的代理费发票。
进口代理货物的费用主要包括:报关费、检验费、换单费、仓储费、检验费等。
一般进口代理费按价格条款cif的1%计算(价格条款cif是指外方负责到达香港的运输、出口报关、保险等费用)。代理费不包括清关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只包括提供进出口权和清关资料的费用。(有些客户往往认为代理费涵盖了所有费用,这是一种误解。)
应该是这样的:1。代借款人缴纳进口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贷项:应付税款-增值税或消费税或应付关税。
2.按照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收取代理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理进口收入。
3.代理费应缴纳营业税:
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有什么问题吗?
进口免税商品代理费的出台和国际货代是否免税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1.打电话给当地外管局,询问你的公司是否在进口付汇名单中。如果没有,那么你的公司就付不出外汇。因为银行找不到你的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进口付汇清单后,贵公司可以支付外汇。
2.如果是预付款,需要在外管局网站做合同,b注册预付款。如果是货到付款而不是预付款,只需要拿着提货单、发票、报关单、装箱单到银行直接付款即可。
3.如果预交,外管局网上注册后,外管局会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你可以在外管局系统上看到状态,确认与否。如果确认了,你可以在外管局系统里‘指定一家银行’,然后拿着pi、合同、收款人账户去银行付汇。如果没有得到外管局的确认,在系统的‘未确认付汇登记’中查看原因,一般显示‘余额不足’。然后需要去外管局人工审批获取支付额度进行确认。然后去银行付款。
需要准备好进口合同、进口汇款收据、进口核销登记表、国外汇款水单、汇款申请书、汇款核销单、报关单、汇款凭证、发票等材料,还要先进行网上核销。
进口付汇主要是指“电子台账+网上核销”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外汇,银行和企业;数据主要包括进口报关单和银行核钞关账信息。
进出口贸易中如何利用即期外汇?
简单来说,进口贸易付汇时,一般采用电汇,购汇采用即期汇率(银行卖出价)。对于对企业更有利的现货价格,很多银行都可以比较。
出口贸易收汇时,结汇时一般采用银行买入价。即期外汇交易一般按汇率进行。对于大额交易,结算时间的选择至关重要。
即期外汇交易可通过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
第一章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境外支付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对境外账户和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付款),境内支付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销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属于进口核销,并根据实际的付汇交易性质填写交易代码。一笔外汇支付涉及多种交易属性的,应按贸易优先的原则申报第一栏的交易代码、金额和币种信息。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进口商应根据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销凭证中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对于预付款业务,最晚装运日期应填写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款对应多份合同的,以货物的最晚装运日期填写最晚装运日期;境外带料付款和转口贸易,最迟装运日期应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分期付款的应填写最迟收汇日期。
第四条银行不得为未经外汇局登记的进口商、未列入名单的“C类进口商”及外汇局认可的其他付汇业务办理进口付汇或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银行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审核进口商填写的进口付汇核销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应审查进口合同和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售汇行与付汇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行在核实售汇行划转资金到账后,还应审核售汇行背书的单证审核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2)托收结算时,审查进口合同;
(三)提前结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和形式发票;
(四)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2)审核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凭可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核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付款凭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商业发票;对于基于“附条件售付汇”报关单的付汇,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核相应凭证;“无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用于进口付汇;
(5)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贸易支付的,除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关单证外,还需审核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书等。;
(6)转口贸易项下对外贸易付款的,除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相关单证外,还应在一次付款和二次付款项下审核出口合同,在一次付款和二次付款项下审核出口合同和收汇凭证;
(七)深加工结转项下在境内付汇或结汇的,除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转让合同及相关单证外,还需审核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或“进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款,属于进口代理的,应审核代理协议;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提前向外汇局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查询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
第六条因进口付汇后解约导致的外汇退款业务,退款人原则上应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商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查验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进口合同正本、退汇协议等相应的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不是原付款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要审核退款与原付款收款人不一致的说明。
第七条银行应当保留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并按照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后,保留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期付款的货到付款业务,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由完成最后一笔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其他付汇银行留存由相关银行签注付款金额、报关单未支付余额和加盖相关银行公章的付款日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应签注银行付款金额并加盖银行公章。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口货物报关业务单位与付汇业务单位不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业务单位必须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进口商为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捐赠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登记;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表》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未列入清单的进口商进口付汇,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外,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关文件;
(2)对于“C类进口商”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查询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查询、关闭并打印相关电子底帐;
(三)其他需要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对进口商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加盖“货物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申报下列进口付汇业务:
(1)“B类进口商”的进口付汇;
(二)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账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
(三)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进口商被列入目录后,自进口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其他需要逐项申报的进口付汇。
进口商应通过贸易支付核销系统逐笔申报其进口付汇及相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的反馈信息,凭打印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告单》(见附件4)及相关有效商业单据或证明材料当场向外汇局申报。
第十一条外汇局认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付汇业务还应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进出口商外汇支付介绍到此为止。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有关进口付汇和进出口商付汇的更多信息,别忘了在本网站查找。
联系人:熊楚
手机:13538281696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承接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seo、谷歌竞价、fb 投流、培训指导,数据分析,脚本软件工具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