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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口到国外的产品,现在需要进口维修,按修理物品的流程处理,进口时需要3C认证吗

原出口到国外的产品,现在需要进口维修,按修理物品的流程处理,进口时需要3C认证吗

对于进口产品的维修,首先要查看你与对方公司的合同中是否有保修条款。

如果产品在保修期内,可以在保修期内申报进口时附上当时的出口合同,并向海关说明,因为只是维修后返还给对方,不需要3c认证;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保修条款或者首次申报出口时不在保修期内,则该产品属于进口,该产品属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3c认证的产品,所以应该进行3c认证。但同时,既然你们公司可以按照维修的流程来处理物品,而且应该有相关的保修条款,那就不需要3c认证了。

不过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该产品进出口的相关海关部门,以免误导你。

进口货在保修期内坏了。国外免费提供零件。这些零件可以申报为维修项目吗?你还纳税吗?

如果需要交税,就不能按税修货。

如果整件货物运到国外维修后再退货,可以按照维修后的货物报关。

如果国外免费提供零配件,那只是意味着你不需要付外汇,但是海关必须进口,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征税。

补充:零部件单独进口的,不能作为修理项目申报,只能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税,按照零部件价值征税。

补充: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的贸易方式,申请进口税收,缴纳海关增值税。但是,没有付款,海关是不能打印汇款单的。

临时进出口代理:有一台机械设备。进口维修再出口的流程是怎样的?

这项业务涉及入境维修,然后出境。贸易方式属于修理货物临时进出口。货物的入境口岸是天津港。首先需要确认该口岸的入境维护是否需要三级审批手续。经核实,不需要办理三级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天津港后要办理通关手续,并向天津海关提交修理产品的相关单证,主要包括进口报关单证、相关资料以及当时出口的全套出口单证。

如何办理设备维修代理的临时进出口?

由于货物在保修期内,根据修理后货物的规定,申报后应向海关缴纳保证金(金额等于货物原价值的税额),但不产生税款。清关后,安排物流将货物送到浙江工厂维修。根据海关规定,维修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半年内不能外出,需要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设备已修复并成功检查。安排将此票寄回俄罗斯,办理复出口相关报关手续。再出口主要需要严格的文件。这张票的单证手续很齐全,所以出口通关也很顺利。

完成货物出口手续后,我们向海关申请退运。从申请之日起,大约需要三周时间,押金成功退回到当时支付的账户。

进口货,3年后出口维修,运回后的征税问题!

这批货物分两批进口。首先,要看进口时你的合同里有没有保修条款。如果是,看商品是否在保修期内。在保质期内,申报再进口时,可以附上当时的进口合同,向海关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维修费、海运费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征税。第二种情况,首次申报进口时合同中没有相关保修条款或者不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后再次进口。征收包括货物价值在内的税。海关的进出口分属不同的部门。如果您同意将维修项目申报出口,并不意味着您也可以将维修项目申报重新进口。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提前与海关进出口部门协商,以免货物维修后重新进口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进口设备保修期内的出口维修介绍到此为止。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更多关于进口设备质保期及进口设备质保期内出口维修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网站查找。

原免税进口的设备在国内卖出,需要补交进口税吗

2009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口免税设备取消海关监管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退税。解释如下:

首先,早期放松管制需要缴税。国函[2009]158号是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的批复。根据海关对进口货物减免税的规定,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对减免税进口货物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退税。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有明确的年限。1988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期限的通知》((88)海关字第1297号),调整进口货物管理期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和其他设备5年。自1989年1月1日起,属于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或者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将其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应当以其使用年限的折旧额作为完税价格纳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税款实收额=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经营期× 12)]

(2)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要涉及产品、使用年限和减免税。2003年6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减免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2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对“工业项目”、进口设备、配件及备件的界定、租赁进口货物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的核定、科教用品减免税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鼓励免税设备进口项目结束后,设备仍在监管期内,如何处理税收的问题是设备继续在企业使用,因此无法缴税,海关将继续监管至监管期结束;设备转让的,应当纳税或者经批准办理转让手续。

监管期第三年转让的进口免税设备总应纳税额是多少?

将同一进口货物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征税的,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价格为完税价格,按照免税货物进口时间与监管期限的比例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税款的完税价格=海关批准的货物原进口价格× [1-(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时间/(监管期限× 12)]。

免税商品的进口时间从免税商品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会超过15天。

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减免税货物转让的,计算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纳税申请之日;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转让减免税货物的,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为计算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无法确定转移日期的,以海关发现日期为截止日期;

关于进口免税设备使用后想返销进口国的问题?

监督期为5年。

如果要卖给国内其他公司,第一,看设备是否需要许可证。如果是的话,你必须处理它。如果没有,将处以货物价值30%左右的罚款。

如果用了2年,还有3年。所以征税的时候,就得按(价值/5)*3来算。货物价值一般为进口申报时的海关申报价格。

即关税=(价值/5)*3*关税税率。

增值税=(价值+关税)*17%

之前操作过几次。

原免税进口(不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的设备,现准备将该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该设备已解除海关监管。

这里有一份饲料加工的文件:

(一)加工贸易核销的基本概念

内地投资者进口原材料,制成品完全内销的,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一般贸易”,在口岸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如果部分成品出口,可以申请保税货物。如果有保税,会有核销来确定税额的“多付”或“少付”。要保税,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手册》(即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登记手册需要核销才能结案。登记手册中的内外销比例主要看企业合同和章程,但可以不同,每一家可以有不同的比例。

一般海关核销是以合同有效期结束为准(当然也可以提前核销)。一般如果是“来料加工”中的“备料加工”,一年后核销。如果是“来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的“对口合同”,要看产成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全核销出口(如果时间太长,会限时核销,比如半年)。

至于所谓的“来料加工”,是指原材料被“买断”,而“来料加工”的所有权仍归外商所有。实质上,外国投资者只支付合同中的加工费。“对口合同”是指原材料进口时已经确认的成品。如果不能确认,就是“备料加”。因此,在海关的术语归类中,所谓的“来料加工”在外汇局核销时只需汇出加工费即可。因此,不需要在进口原材料和成品的出口报关单上列出价格。对于内资企业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内资企业报来料加工可以免税进口设备,但报来料加工没有免税进口设备的优惠。

对于“来料加工”,包括备料加工和对口加工(含一进一出合同),必须列出这两份进出口报关单的价格。但是对口加工和来料加工都是100%保税,不能内销。但是备料和加工要看合同条款怎么规定内外销比例,而一部分保税监管,一部分关税,当然也可以申请登记手册记录全部出口并全额保税,然后转内销补关税。虽然原料加工可以由原来的出口转为内销,但根据海关原来的规定,原料进口关税必须在内销改为内销后一个月内由海关缴纳。但从去年开始,改为必须征得海关同意,才能改变国内市场,重新缴纳关税。说了这么多,实际操作中,一般海关不上报厂家内销的情况并不多,但如果发现,肯定会处罚。所以,不要拖延核销关税,除非海关能盖。

加工中的对口合同是已加工的产品和采购商,所以在申请保税登记手册时应附出口合同;客户要求备料,规格不确定。在注册手册核查期内,基本上,如果进口合同所列数量已经全部进口,必须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持注册手册到海关进行核查。但在材料准备和加工方面,最长的时限是一年,而供应材料和对口合同的加工取决于实际的合同数量,可能是半年,也可能是一年半。

海关的设立一般分为监管部(统管)、收税部(负责征收关税,如确认成品要内销、办理设备免税证明等)、保税部(上海已更名为稽查部,加强对保税业务的稽查)。一般有出口的台商要申请保税;也就是说,你必须和保税办的官员搞好关系,但如果需要缴纳关税或保证金,就要交给税务所。

台商要明白,进口过程中的增值税是海关征收的,货物进口时增值税和关税同时征收。不可能只单独收集一个项目,或者在不同时间分别收集。增值税是去年1月1日起新设的税种,取代了以前的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率一般为17%,高于过去工商统一税的一般税率。

免税商品携带手续?

项目单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因故需要转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必须提前向海关申请结转减免税货物或凭有关单证补税。免税商品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直属海关向转出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海关免税进口货物转出联系函》。

2.按照申请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要求,向中转地海关移交货物的项目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开具免税证明,转出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寄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或转入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应当分别向转出地和转入地海关办理免税货物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的报关手续。

4.中转地海关凭《特定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联系单》和《出口报关单》办理减免税结转货物的验放手续。

5.转出地和转入地直属海关要加强联系与合作,转出地海关要继续对结转设备实施跟踪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中转地海关和中转地海关均指项目单位中转减免税货物所在地海关和项目单位中转减免税货物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地直属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转出地直属海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审批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将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纳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转让其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减免税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按货物成交价格抵扣项目税款,设备监造期连续计算。

交易计量单位: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确定的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采用的计量单位。中国海关采用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进口免税设备在监管期满后转让时是否需要海关备案?

是的,海关监管设备的一般期限是5年。之后处置固定资产就不用去海关备案了。

进口免税设备转让的介绍到此为止。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目录和进口免税设备转让的更多信息,别忘了在本网站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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