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和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专利费、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收集、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放该货物的技术和内容而向境外销售者支付的费用。第三条软件费应当随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计入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货物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有承运人)。
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用分别订立合同并分别支付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合同。第四条含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果是免税进口或者是非关税货物(如图书、设计图纸等。)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软件费也予以减免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征税或减免;如果货物降税,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降税比例减征(有承运人的,以承运人为准),海关按进口货物减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五条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境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在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专有技术、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用。)进行技术改造,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注)第六条进口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盘(片、带),凭机械电子部电子工业发展司出具的证明,软件费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相应载体税率征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款。第七条境内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由境外技术人员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在进口合同中单独列明并经海关核实的,不计入完税价格。第八条软件费是指合同中从进口货物价格中分离出来的专项费用。未脱离商品价格的软件费,应视为商品本身的价格,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范围。第九条含软件费用的货物进口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在境外支付的软件费用。如有虚报或隐瞒软件费逃避关税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2月1日起实施。
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流程
首先,正面回答
进口免税设备的申请流程是:先去信息系统审核备案,获取项目确认函,包括设备清单,然后去海关申请项目备案表并录入。填写免税申请表,相关文书说明,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获得免检证书。
二。分析
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厅、委、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机关的批准文件。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货物,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经海关批准的保函。货物复运出境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在原进境地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留存的货物清单复运出境。暂时进口退运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未复运出境的,申请人应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税。用于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无线电设备和物品,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书验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2份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进口设备免税什么税?
免税的种类很多,比如月销售额3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例如,销售自己农产品的农业合作社和个体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每一项免税都有专门的财政和税收审批,有明确的免税条件、项目、税种和时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管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管理,并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税(以下简称减征或者免征)。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一致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相关海关的所在地海关或者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相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
由投资项目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投资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取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和当地海关的批准后,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审批、纳税担保、后续管理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手续。
受他人委托的,受委托人应当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允许受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经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第二章减免税备案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确认申请人资质或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
(三)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原件和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第七条海关收到申请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规范。
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不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交完整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和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准予备案;经审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等原因,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如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相关信息等,海关应向减免税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注销减免税记录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办理。
减免税变更或注销记录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减免税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或注销时应一并提供。第三章减免税审批第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
(三)相关货物的进出口合同、发票和产品资料;
(四)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原件和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关于进口商品免税待遇的介绍到此为止。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关于如何处理出口货物免税待遇和进口货物免税待遇的更多信息,别忘了在本网站查找。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中国入境旅客个人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方便我国有关派出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境,做好免税物品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持证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境物品申报手续的凭证。持证人应按规定详细填写申报物品,如实向海关申报;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登记证》也是海关对持证人本人携带入境或委托他人携带入境或在国内购买免税商品验放的依据。第三条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派驻驻外外交机构2年以上(含2年)的人员,以及因公出国的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第四条注册证由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福州海关签发(福建省内外派出人员负责)。具体分配方式:
1.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和地区入境签证后,凭派出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向有关海关办理申领登记证手续。
二、境外劳务人员在取得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入境签证后,凭境外劳务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劳务人员培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研修生培训证明》及本人护照,由相关境外劳务人员集中统一向相关海关办理注册证申领手续。
3.援外人员取得相关国家和地区入境签证后,凭国务院各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政府间协议及其护照,由相关驻外单位集中统一向相关海关办理登记证申领手续。
四、远洋船员仍按现行办法对运输服务人员携带的进出境物品发放登记证。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登记证》签发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在此之前已经持有原《登记证》的,应当参照上述签发方式,持相关派出单位的证明办理《登记证》换发手续,同时将原《登记证》交由海关注销、收回。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对象中,申请《登记证》的,由相关派出单位出具《申请进口免税商品登记证》。换发注册证的,相关派出单位应当出具《进口免税商品注册证换发证》。第七条持证人托运货物进境时,应当在《登记证》上填写其携带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并将《登记证》和境外机构出具的托运证明提交给委托人,在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第八条《登记证》持有人在中国境内更换护照后,应向海关办理新护照号码的登记手续。如在国外更换护照,我驻外使领馆按《外交部关于如何处理馆员签发的护照与免税书上原护照号码不一致问题的函》(灵三函〔1989〕3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半年内与海关结算一次。办完手续后,海关将注销并收回登记证。第十条登记证书由持有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海关不予补发。第十一条《我驻港澳机构相关人员登记证签发办法》经海关同意并由广东分署报总署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登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统一印制,海关在签发登记证时收取费用。第十三条持证人必须遵守登记证申请、使用和换发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伪造、假冒、涂改、补发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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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免税进口操作?
我国没有“国税”。从分税制的层面来看,只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中央税一般由原国税局征收,地税一般由原地税局征收。
中央税包括消费税、车购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而地方税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而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国地税合并前的征收模式:
个体户要交什么税?
一般来说,主要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在特定情况下,缴纳消费税是必要的。
营改增前,个体户有的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的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取消,全部改为增值税。2018年7月,国地税合并。
1.营改增前,个体户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互不隶属。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体户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建筑、娱乐、生活服务业的个体户应向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后,个体户全部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将取消营业税,所有流通环节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三。国地税合并后,个体户全部归新税务局统一管辖。
2018年7月,国税系统实现国地税合并,所有纳税人归一个统一的税务局管辖。
个体户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一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或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等附加税。
此外,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六税两费”最高减半的优惠政策。
自雇人士如何处理税务事宜?
虽然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一般为一个季度一次,所以很多纳税人对涉税事务非常陌生,有时无法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那么小规模人群如何才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呢?
第一,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员,确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都需要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时不需要自行申报。
第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正确使用发票。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自行开具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必要时聘请兼职会计师或委托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很多个体户真的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和掌握涉税事宜。这时候他们可以花一点钱请专业人士办事,既能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又能大大节省时间和精力。
第一条为促进科研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规范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进口科教用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研机构和学校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实施大学专科以上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第四条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的《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研教学用品需求和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清单。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六条经海关批准的单位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第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处置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单位3年内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海关实施办法。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清单
(一)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分析、测量、检验、测量、观察和信号发生的仪器、仪表及附件;
(二)为科研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和实验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3)计算机工作站、中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间,为维修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设备或者为改进、扩展该仪器、仪表、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和附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座和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和模型;
(七)教学幻灯片;
(八)实验材料;
(九)实验动物;
(十)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医学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学院校、专业和医学科研机构。经海关批准,上述进口单位出于科研或教学目的,可在每五年一套的范围内,将免税的医学检验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植物品种和种子(限农林科研机构和农林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乐器和音像资料(限艺术科研机构和艺术院校及专业);
(十三)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及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飞行院校);
(15)教学实验船关键设备(限航运院校);
(16)科研用非汽柴油动力样车(限汽车类院校和专业)。
学校免税进口设备管理办法和高校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出台到此结束。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需要的资料?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并关注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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