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快专递报关单1份。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经营人所在地的海关办公时间和特殊监管场所进行。需要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者特殊监管场所进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进境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24小时内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出境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启运4小时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3.经营者从事进出境快递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提交快递通关所需单证和资料,如实申报快递。(2)通知收发货人缴纳或者代理收发货人缴纳快件进出口税。并支付费用、监理费等。按规定办理进出境快件。(三)除经海关许可外,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专用仓库,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在监管期限内装卸、开拆、重新包装、提取、发送、装运或者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从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时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时止;快递情况从向海关申报开始,直到运输工具离开。(四)海关查验快件前,经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经营人应当派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复封和包装。(五)发现快件含有违禁物品的,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处理。4.除另有规定外,甲、乙、丙类快件按以下规定申报:甲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分运单和每件快件发票办理报关手续。b类和c类分别凭KJ2和KJ3报关单、总运单、分运单和各快件发票办理报关手续。对按上述规定申报的A、B、C类快件,海关可根据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详细书面材料后方可放行。5.D类特快专递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进行申报。6.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海关可以接受经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的报关。通过EDI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报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快递快件报关。1.经营者通过快递方式携带快件进出境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海关签发“特殊快件登记备案证明”,经营人凭海关签发的证明办理报关手续。2.快递企业快递应当在经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口岸进出境,并按照上述(一)办理报关手续。3.经营人应当将进出境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的航班(车)数以及快递的详细情况向当地海关备案。上述情况需要变更的,经营人应当在15日前报当地海关批准。4.快递应当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普通包装上标明经营者名称和“快递”字样。(三)注意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验放行: (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物品。(三)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物品。(四)外国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口的公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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