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提单中指定的收货人,但收货人原本不是当事人。但是,为了便于跟单信用证制度的实施和提单的转让,各国往往会立法规定已善意转让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以提单为基础的。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1.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除了船东或租船人,还有其他承运人,如NVOCC,他们经常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租船合同下,谁是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的承运人是一个难题,通常可以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租船合同下谁控制和占有船舶;(2)根据租船合同,提单是以谁的名义付款的?(3)谁签发了提单。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根据该合同,船舶在货物运输的不同阶段由船东或租船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提单中常被视为“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承运货物或者部分货物的人,包括被分包承运货物的其他人。在海上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可以出现在以下三种情况:(1)直达运输下,由于某种突发情况,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得不转船。虽然提单中没有关于转运的约定,但提单背面的自由条款规定,允许承运人安排转运。这时转运承运人就是实际承运人。(2)在租船运输下,经常会发生租船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这种运输是由租船人通过其租用的船舶进行的。因此,承租人是承运人,出租人是实际承运人。(3)海运或转船联运提单项下,转运港已约定。此时,二程船承运人是联运或转运提单的实际承运人。3.托运人,是指: (一)以本人名义或者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本人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向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移交货物的人。据解释,托运人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者第二,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中的“托运人”一栏往往填写销售合同中的卖方。但如果销售合同是以FOB条款订立的,那么安排运输是买方的责任,即托运人应该是买方,这就与上面第一条的定义相冲突。为了不影响实际业务中的现行做法,确立了第二种方法,即实际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人也是托运人。4.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由于提单正面印有“本提单一式数份,取其中一份后其余作废”的字样,收货人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填写提单的收货人栏。收货人栏的收货人名称为记名提单,只能由记名收货人交付,不得转让。收货人栏填写某某指示的,收货人为某某背书的人或某某背书的提单持有人如果收货人栏写“持票人”,收货人为提单持有人。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订立。但是,订立各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具有一定的特点,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班轮公司为了从事正常运营,往往会对自己的班轮航线和班轮离港时间进行公告。这种公示就是要约邀请,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就是要约。这种申请一般表现为编制和提交运单,或订舱运单,注明货物的类别、数量、装货期和卸货港。承运人根据上述内容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托运,船名被指定并签署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通常签署在装箱单上。至此,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味着运输合同成立。航次租船合同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除了船东直接谈判外,通常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达成。船舶经纪人受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谈判租船事宜。在航运实践中,一些航运机构、船公司、托运人组织、货代组织或大托运人,为了省时省力和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不同航线或货物种类的需要,提前拟定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为缔约提供参考。这些标准合同条款比较完备,当事人只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就可以使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租船合同都是双方在协议中选定的标准合同基础中,通过订立附加条款,对原有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和补充而达成的。根据合同法原则,如果附加条款与原合同的印刷条款相冲突,则以附加条款为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上述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海上货物运输班轮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所欲为。在实践中,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口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在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争议时,海事法院通常要求主张口头订立合同成立的一方负责举证。举证范围包括提供书面文件和其他证据、证言等。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但是,如果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则只有在书面确认后,合同才成立。所以对于口头约定,为了避免以后举证困难,规定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同成立。其次,航次租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这是由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决定的,与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第三,书面形式不仅包括常见的书面合同格式和条款,还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合同要约或承诺而经常使用的电传、传真和电报。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就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样。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货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应当有准据法条款,可以选择双方约定的法律,一般是有效的。一般提单上都印有准据法条款和管辖权条款,根据准据法自由选择原则,应予以尊重。但上述条款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应当强制适用的法律。当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即根据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船旗国、货物所在地、最有利于合同的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合同价格、使用的货币、仲裁或管辖地等。,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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