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和政策。什么是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以保税方式从境外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由境内企业加工或者配备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是指外商提供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即进口不需要付汇,也不需要偿还加工费。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2.中国对加工贸易的基本政策是对加工贸易中的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二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除少数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数量限制,即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外,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二。加工贸易的管理由于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方式灵活、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小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成为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加工贸易在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产品档次,加快商品结构、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加工贸易规模巨大,分布广泛,经营企业众多,管理难度较大。一些利用加工贸易进口和一般贸易进口的违法企业税负差异较大,打着加工贸易的幌子从事非法走私活动,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和部分行业,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国家从1996年7月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主要是:1。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2.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分为A、B、C、D四类);3.银行存款账户“实转”管理;3.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1.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授权地方外经贸局和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已报省厅批准,授予各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审批权。2.分级审批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照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审批。(一)开展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等进口原材料属于国家加工贸易进口总量平衡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各级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报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二)开展其他商品的加工贸易,省属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市、县企业报注册地外经贸厅审批。3.申请文件及材料经营单位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表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生产能力证明。(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生产能力证明》(表3)原件,当年或最近一次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加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或生产型企业的,应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生产能力证明(表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以上三种表格可从http//:www.ec.com.cn加工贸易下载,同时网上备案。(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成品及相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均为原件)。(在济南电子商务中心取得CA电子安全证书后方可经营)(4)经营单位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来料加工)原件或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原件。(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原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但经营单位为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无需提供此项。另外,开展以下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须相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一)开展废旧金属或物品进出口料件加工贸易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加工贸易,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批准文件。(3)涉及地图产品、地球仪等地图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应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应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4.合同审批及注意事项。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文件,认真审查经营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符合要求、齐全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专用章。 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及相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提交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商品分类和企业分类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类别和企业类别。属于B类企业开展的限制类货物加工贸易或者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的,应当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增加“实际转入”字样。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单位开展禁止类商品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业务。虽然AA级企业在加工贸易中不实行银行存款账户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这里所说的加工企业,是指受经营单位委托加工或装配进口料、件,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经营单位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对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后,于基础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书,必要时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禁无厂房、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从事非法走私活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单耗加工贸易审批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单耗标准进行审批。没有国家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单耗,并在批准前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4)返利期经营单位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应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加工贸易批准证书》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转卖期限原则上根据企业出口合同的有效期进行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制成品转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五)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从事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商无偿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即不需要经营单位支付进口外汇,也不需要加工费或差价还款。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时,必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明确不作价设备的进口条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在加工贸易中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列入不予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产品的,免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不计价设备的监造期为5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补证。(六)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加工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企业对结转的保税产品进行深加工结转出口业务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凭《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进行实际结转货物。除通常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外,转出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深加工结转上下游企业之间,即转出企业与转入企业之间,可按进出口贸易进行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5.合同的变更、延期和解除(一)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加工贸易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进料加工成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返销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延长成品转卖期限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批准证书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到海关办理变更、延期和注销的相关手续。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经营单位在办理合同变更、延期和解除手续时,必须提供原《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和《变更申请表》。涉及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成品及相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加工企业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合同的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备案清单、生产加工协议。原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变更证明。6.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内销,是指经营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要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者转为内销的行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经原市(或授权)外经贸局批准,分包给省外经贸厅。经营单位申请内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详细说明核销情况和内销原因的申请报告,如有内销原因,应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外商因故要求中止执行原出口合同,考虑到价格,经营单位难以签订新的出口合同,或国际市场价格下降,继续执行原出口合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营单位在申请内销时,应附上与外商的协议,中止合同的执行。②进口料件已投入生产加工,但加工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经营单位应附上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③如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部分边角料,或因加工工艺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合理数量的边角料,经营单位应附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2)加工贸易批准证书(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5)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和出口成品及相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申请内销清单(商品名称、代码、规格、数量、 金额)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经营单位,由省外经贸厅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单》,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商品名称、编码、规格、数量、金额,并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海关根据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税,并补足税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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