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是国际银行业提供的一项服务,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功能是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但是,信用证涉及的各方——银行、买卖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向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付款。卖方将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向银行提交能证明货物已经装运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行议付。证明货物装运的主要文件是提单。此外,还有一些双方同意的文件,如原产地证书、商业投标、保险单等。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当开证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单据后,开证行将向卖方(或受益人)支付约定的货款。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自己的银行,自己的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邮寄一套完整的单据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单据转发给买方(申请人)。为了使跟单信用证制度运行良好,削弱买卖双方的风险,卖方向银行提供的单据必须可靠、真实,履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值得信赖。当然,银行本身的信誉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如果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会履行付款义务。但银行不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无效,那么跟单信用证将无效。在检查单据的正确性时,银行非常谨慎。单据内容是否一致,单据与信用证是否一致,是银行接受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在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经营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比如银行在办理原产地证书时,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只考虑单据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但有些单据是银行不考虑的,比如印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标准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制度下,买卖双方如何降低风险?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准备销售合同。国际贸易始于合同的订立,合同中应写明买方在申请信用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清晰、简单、可核实,限制性条款少。买方应具体说明运输单据,如提单的类型和签发人。买方应明确货物名称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在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一流承运人”和“在特定天气条件下装运”之类的语言。当卖方提供给银行的单据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误。进口商(买方)除了进口清关和诉讼当事人要求的单据外,不要要求太多的单据,因为单据越多,银行遇到单据不符的几率就越大,肯定会影响跟单信用证制度的顺利运行。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及时仔细地进行核对。通常,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就开始根据销售合同的条款备货,准备装运。但当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准备单据并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在对买卖合同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信用证进行议付。结果会造成协商失败或有条件协商。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及时与买卖合同进行比对,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就可以避免。最后,船东不应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其实货主知道,与货物相关的单据要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也是因为曾经出现过冒用单据的情况。然而,为了获得清洁提单,卖方经常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待运货物的状态进行评论,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银行非常反对开具保函。有些国家的法律不承认这种保证,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卖方和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个保函落到买方手里,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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