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输中丢失货运单据,往往导致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实践中,收货人通常凭提单副本提货;或者承运人签一套新的提单,供应商提货结汇,或者出口商授权承运人放货;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提供可靠的担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银行账户共同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从一年到三年到六年不等。银行出具的保函一般要求出口商支付保证金。如果数额巨大,这笔巨款要持有3到6年,对出口方的压力很大。如果提单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提单在发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几种情况:(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2)出口商将单据发送给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3)开证行将单据交给快递公司后丢失;(4)快递公司到议付行后丢失;(5)议付行在交付给收货人后遗失。在(1)和(5)两种情况下,出口商和进口商应分别负责;在(2)和(4)两种情况下,开证行或议付行均应负责;但是,第三种情况往往会出现丢失的问题。根据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只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必须立即自费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因此,单证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要求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担保交货;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如遇资金停滞,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及时通知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处理。不应仅仅因为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就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托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善意取得提单的。比如代言是连续的吗?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托运提单项下的货物,解除对货物的责任。(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一是可以保证提单项下的权益不受侵害;第二,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停滞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判决受理公示,该期间的票据权利转让无效。公示程序的法律成本低,律师费也低。国外应该有这样的程序,通知期满后(一般是60天)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权判决。(3)一般来说,单据丢失不应该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不能据此拒绝卸货;同样,承运人也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货。(4)邮政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行法规给予其近乎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险来转嫁损失,目前看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进行这项保险。(5)只要银行出具的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最好请法律顾问查一下是否涉及大额担保,因为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银行担保无效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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