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由托运人出具保函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是可行的,这样,预计不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货物外观和数量纠纷,也不会影响货物运输的正常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违反了单据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受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必然不会被视为与托运人串通的欺诈行为。此外,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存在担保失效的风险。因此,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风险的。因此,对于托运人要求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承运人应特别谨慎。承运人接受托运人请求的,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数份担保。
接受保函时,应特别注意保函必须以作为运输合同一方的托运人的名义提出。如果预计可能的损害会更大,甚至应该要求其提供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提交的若干份保函副本并签发清洁提单后,应保留保函正本以备后用,作为追偿的依据,还应在货物舱单或货运单上记录大副对收据的意见,说明将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然后将保函副本发送给船方和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以备日后索赔处理。
关于保函的效力,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下托运人必须提供保函。第一种情况,当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有异议时,如果承运人怀疑托运人提供的资料有问题,但又没有合适的方式进行核对,或者承运人认为货物的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托运人此时也不可能更换包装, 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会在提单上写一个否定的批注。
第二种情况,托运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中记载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承运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通过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和提前提单)属于后一种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担保,各国法律一般采取认可的态度。这是及时出口货物的灵活方式,不存在对收货人隐瞒事实的问题。对于第二种情况,担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个保证的实际意义在于共同欺骗无辜的第三方。
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规定。考虑到保函在航运业务中的现实意义和保护无辜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首次对保函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能用来对抗第三方。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有在没有欺骗第三方的意图时才有效。发现第三人故意欺骗的,承运人在赔偿第三人时不享有责任限制,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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