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有权在海运规则范围内选择更改提单。但有些货主在货代的鼓动下,总是习惯于签没有实质内容、事先准备好的提单。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提供的海运提单没有货主所期望的货物运输条款。货主不要担心改提单,因为在海运提单上写文章对货主有利。任何附加条款都有影响全局的力量。而且特别条款可以代替一般条款,即如果原条款被附加条款改变,新条款具有优先权。根据航运规则,海运提单有三个作用:1 .它是承运人签发的书面货物收据。2.这是一份运输合同;3.当它是可转让提单时,它表明货物的名称。吉尔摩&布莱克公司1975年出版的《海商法》(第二版)将海运提单解释为世界范围内商品贸易活动所必需的一种单据。海运基本规则包括运输、承运人责任、战争险、共同海损等条款,很少对货主做出限制。因为中国的原始合同大多来自海商法,是P&I条款的基石,没有承运人愿意大做文章。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寻求做出满足一个货主的改变,以便为其他货主提供便利。货物所有人有权对货物运输地点和诉讼仲裁地点作出个性化的规定,有些所有人对此有特殊要求。大约10-15%的海运提单有附加条款。提单第一条款(明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提单条款)对责任的限制更为严格。尽管COGSA规定每件货物500美元的赔偿适用于过境货物运输,但许多货物进口国认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每件货物需要1200美元的赔偿。承运人指定外地为提单仲裁地或诉讼地的,货主可以推翻,另设地点,并听取承运人的意见。例如,如果货主希望因货物运输纠纷向纽约南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在提单中提出这样的请求。如果承运人同意,车主可以避免最高法院允许选择外地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大量货物的所有者在与承运人谈判服务合同时有很大的优先权。服务合同可以让业主非常满意。FMC要求详细说明必要的条款和服务合同条款。服务合同允许承运人满足所有者的特殊要求。FMC允许其他货主(当他们拥有相同数量的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相同的运输条件。承运人可以拒绝更改,因为这意味着各方签署的前置条件已经广为流传(尤其是在传真机和打印机时代,这不是问题),提单会让承运人受到监督。货主和承运人要特别注意提单涉及的每一个方面,因为它将是法院(一旦发生麻烦)引用的原始单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字清晰的提单就像一盏明灯,而文字晦涩的提单会让法院难以下结论。这对那些可能卷入法律纠纷的人来说是很危险的。通常,不明确的海运提单对制作提单的承运人不利。如果业主做出模糊条款,条款会对业主不利。律师认为法官可以做出判决决定。当提单中的语言不清楚时,强有力的证据提供者会胜诉;如果货主权利比承运人权利更明确,裁判的天平也会偏向。以下APL海运提单为例,说明货主在签单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所有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定义。尤其是托运人,它有几个含义:a、有备无患的可转让提单持有人;b、合同中指定的托运人;c、货物的所有者;d,一般的持票人。合同还应具体说明“共同服务联合承运人”的定义,即NVOCC运营商(包括卡车和无线电车)或承运人在多式联运服务中与之合作的伙伴。2.承运人责任限制。除非货主支付从价运费,否则货主只能获得每件货物500美元的赔偿。因为货主以货物保险为主,不愿意支付更高的从价运费。3.将货物装上/卸下甲板的条款。根据美国的法律,一旦放在甲板上的货物(不是用集装箱包装的)被水淹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将由货主和有相关利益的人承担。但承运人在未经货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装在甲板上运输,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这部分要业主解释清楚。4.准时/延期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承运人有有限的自由,但没有责任确保货物按时运输。货主可以要求承运人在限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如圣诞节营销或特别促销日。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约定交货,货主在诉讼中将占上风。5.共同海损。当船舶因各种原因造成事故、危险或损失时,船东和托运人将与承运人共同承担共同海损责任。如果承运人使用救援设备,其费用也将得到支付。如果货主或承租人担心共同海损会引起各种复杂情况,最好不要将货物交给不可信的船只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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