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载和储存。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界因素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损坏后获得经济赔偿,货主必须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保险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止时间,一般为“舱位运输”,即从装运港至发货人仓库。那么,“舱对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否都可以赔偿?不一定!我们先来看下面两个案例。在FOB和CFR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只有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后,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才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买方只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后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发货人在装运港的仓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买卖双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变成投保了?quot“盲区”。在CIF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应由卖方投保。在实践中,特别是对于大宗货物,卖方通常按照实际装运数量在装运后投保。从发货到投保是有时间差的,所以有可能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即先有损失后有保险。那么,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如何才能避开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呢?我提两点建议,仅供参考。对于以FOB和CFR价格条款订立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运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运前保险”,其中有些也称为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例1中提到的损失,卖方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于按CIF条款订立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说明投保条件,然后在装运后通知保险公司提单号,以获得正式保险单。一旦发生合同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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